近日,山东高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引起了大家的热议。该案件中,老李夫妇的女儿小芳与小林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小林在外打工,小芳及子女一同与老李夫妇生活在一起。后续,小两口感情破裂,结束了这段婚姻。离婚协议约定,其子女的抚养权归小芳所有,小林按年度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离婚后,老李夫妇一直帮小芳带孩子,并垫付了相关抚养费。因此,老李夫妇起诉向小林主张“带孙费”。那么,法院会支持吗?这笔“带孙费”应该找谁要呢?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首先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小芳一人的约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老李夫妇主动承担相关义务,帮助小芳照顾孩子的行为,应视为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脉亲情产生的互相帮助、扶持。因此,法院驳回了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件中,如果小芳有能力承担照顾子女的义务而拒绝承担,把孩子丢给老李夫妇抚养,老李夫妇可以依法向相关抚养义务人主张相关的费用。该案件中,小芳依据离婚协议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那么,退一步来讲,即使老李夫妇想要主张相关的“带孙费”或要回垫付的抚养费,也应当找自己的女儿小芳。同时,如果小林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可以由小芳向小林主张相关抚养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父母为了工作和生活将孩子交给自己的父母抚养。这是父母为了体恤孩子而对孩子进行的帮助,面对父母的帮助和扶持,明码标价或许会让这份爱变质,也不利于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理所当然地享受父母对自己的帮助,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我们要尽可能地承担父母带孩子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主动地承担起相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