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医生给“失足女”看病,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周筱赟律师 据媒体报道,村医冯某某曾上门为失足女看病,在2012年4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我认为,这就是彻头彻尾的冤案! 医生给病人看病,属于正常的职业行为,这在法律上叫做“日常中立帮助行为”,不构成帮助犯。这是法律常识。 如果给失足女看病,就构成帮助犯,那卖饭菜给她们吃的饭馆老板,岂不也是帮助犯?失足女没吃饱饭,怎么从事失足活动?还有超市、菜场、快递、物业等等,就都是帮助犯了。这岂不是荒谬? 冯某某开的是黑诊所,可以讨论其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罪,还是由医政部门行政处罚,但他根本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正如金泽刚教授指出(见附图):在刑法没有就知情不举行为入罪的情况下,即使冯某某事后知晓对方从事卖淫活动而没有举报,仍继续诊治,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金泽刚教授是同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既是我尊敬的师长,又是我的好朋友。 面对公众和律师界质疑,法院至今没有作出任何说明。比如是否仅仅因冯某某的看病行为入罪(从判决书看是这样),还是冯某某有其他招募、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失足女的行为,足以定罪? 本案案发2011年5月,法院审判是在2012年4月,这是十多年前的陈年旧案,冯某某也早已刑满出狱,才被媒体偶然发现。这说明在现实中,冤假错案数量不少,但能被媒体偶然发现报道出来的,真的只是极小一部分,比冰山一角还小。绝大部分冤案,甚至被告人自己都认罪了,没人关注,自己和家属也认了,冤就冤了。 办案的检察官、法官,都是学法律出身,也许有金泽刚教授的学生,他们难道不知道“日常中立帮助行为”吗?难道不知道这根本不构成犯罪吗? 只是,他们把“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仅仅作为挂在嘴边的一句冠冕堂皇的套话而已。 周筱赟 写于2024年4月1日,出差办案途中 ============================ 周筱赟律师,原网名“落魄书生周筱赟”,原南方周末报系记者、南方都市报评论部首席编辑,后转型为专职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欢迎咨询 ============================
【冤案!医生给“失足女”看病,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周筱赟律师 据媒
浩诚谈社会
2024-04-01 19: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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