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我也觉得极不寻常,但看了新闻全文,发现有一句话非常关键,解释了很多问题。 新闻说:一审陈某(也就是撞死人的政协委员)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后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发回重审,期间陈某家属赔偿刘某家属650万元获谅解。 关键就在这里——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后才去赔偿争取谅解。 根据刑诉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般有两种情况: 要么是实体有问题,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高院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要么是程序有问题,比如违反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从结果看,应该是第一种情况,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很多时候,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客观上高度相似,都是做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主观意图—— 一个是一开始就奔着取人性命,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自始至终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一个是只有伤害他人的意图,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仅存在过失。 如果撞人之后再二次碾压,或者下车补刀,肯定是故意杀人没有争议。 但如果只是撞了一下,事前也没有策划和预谋,怎么判断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呢? 从重审结果看,中院确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杀人故意,那么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只能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认定。 而根据相关量刑规则,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量刑幅度一般就是10年至15年,恶意特别明显的,可能判到无期。 陈某家属,就是在发回重审期间,嗅到了“免死”的味道,这才开始上下奔走争取谅解。 所以说“花钱买命”是因果颠倒,应该是先有“保命”的可能,才有了“花钱”的动作。 还有人说,这种花钱买“谅解”的情况,搞得像国外的诉辩交易,某种程度上让法律成为有钱人的特权。 这也是一种误解。 我国恶性刑事犯罪长久以来都有一个难题,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许多罪犯,本身就是社会底层,没有什么财产,一旦可能被判处极刑,家人就会想,反正赔不赔钱都一样,还不如切割清楚,给自己省点。 于是出现了大量本就悲惨的受害者家庭,一分钱补偿都得不到的情况。 就好比这个案子,陈某为啥到高院发回重审才去想办法赔偿呢?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 所以,为了尽可能给受害者争取利益,我们就有了“刑事和解制度”,激励犯罪家庭积极补偿受害者谅解,来换取一个“从轻”的可能性。 这跟“拿钱买刑”有两个显著区别: 第一,选择权在被害人手里,人家可以放弃接受,只求重判。 第二,这只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仅供法院参考,是否真的会“从轻”还要看全案综合情节。 就比如吴谢宇,写了几万字的长信请求母方亲属谅解,还愿意以名下全部财产赔偿,最后还是判了死刑。 回到本案,抛开双方身份以及巨额赔偿,其实没有什么特别的。 就是高院发现,中院判故意杀人的理由不充分,于是发回重审,陈某家看到了“免死”的可能性,希望通过赔偿争取一个“从轻”情节。 至于大家质疑的650万巨额财产的来源,这是另一个问题,新闻里没有更多的信息可供判断,我就不多说了。 #市政协委员撞死人大代表获刑15年#
本来我也觉得极不寻常,但看了新闻全文,发现有一句话非常关键,解释了很多问题。
周兆成律师
2024-04-02 18: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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