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方田均税法”,是宋神宗时王安石变法中改革田赋制度的措施,也就是国家对土地进行丈量清查,以东南西北四边长各1000步为1方,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按照地势、土质等条件分成五等(次年又改成十等)编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确定各等地的每亩税额。
实行方田均税法,虽可增加税源,减轻农民负担,但因清丈繁难,滋弊亦多,加之豪强地主又极力反对,所以只在少数地区实行,元丰八年(1085年)基本废止。
后在徽宗绍圣(1094—1098年)时期,蔡京又重新推行方田,然而终因实施困难,宣和二年(1120年)完全废止,已经清丈的方田仍照旧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