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两名女子入住酒店时,一名自称酒店工作人员的男子敲了三下门后,就直接闯入房间,并声称敲了三下没人开门,就必须要进来查房并非常嚣张的说道,你可以报警!事后女子连夜退房走人。
(来源:蒙城融媒综合频道)
一女子与闺蜜一起到当地游玩前,提前在网上订了一家看起来性价比挺不错的酒店。女子与闺蜜入住洗漱过后,就一起躺在床上,准备聊一会天再睡觉。
可就在两人聊天的过程中,突然有人在敲房门,两人询问了一下,对方是谁。可对方却没回应。两人还没反应过来,就有一名男子刷房卡进入到房间内。
女子随即质问“你谁啊?”可男子并没有接话,直接问房间登记了几个人、是否都登记了?女子说两个入住,且都在前台做了登记。男子听后就准备离开。
女子见对方要离开,就立即质问道“你为什么要进入我们的房间?”可男子却不以为然的说“我已经敲了三次门了、我是酒店的工作人员、我要进来查房”。
但女子却不认可男子的说法,并反驳男子称“你敲门又没说自己是谁,我凭什么给你开门?再说我也不能确认你是谁,我怎么可能随便就给你开门呢?”
可该男子却说,如果敲了三次门不开,我就必须要进来查房!女子又立即反驳“凭什么?这是谁规定的?那我现在打110!”男子听后却说那你就打110吧!
民警赶到现场后,男子又自称是酒店的保安。得知事情原委后,民警对这位自称是保安的男子批评教育。女子与闺蜜则因受到惊吓,连夜收拾行李退房。
有网友表示,按照规定,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时,就会如实为客人登记、有人来访时也要进行登记。入住后再来房间找客人核实人数,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也有网友认为,男子没有表明身份,两女孩不知道对方身份,不敢开门,很正常!可男子却在明知道里面有人的情况下,还直接闯进来,这已经侵权了。酒店请这样的人当保安,就必须要为此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也就是说,网友的观点是有道理,且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男子是保安,其所谓的查房就是在工作。
其次,从民法上讲,女子及其闺蜜的隐私权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否则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权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生活隐私、私密空间隐私、个人资料隐私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便男子不是保安,其手上有酒店的房卡,并随意进入房间,就已经构成民事侵权,酒店作为第一责任人,就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事后再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换而言之,女子是在酒店房间内被侵犯合法权益的,酒店经营者难辞其咎,应当先行承担责任,至于酒店事后要不要再去追回自己的损失,与女子无关。
最后,从合同的角度来说,酒店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女子支付房费入住到酒店,与酒店之间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女子要支付酒店相应的房费,甚至还要支付押金;但酒店不仅要为女子提供干净卫生的房间,同时还要保障其在入住期间的安全,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
综上,女子可以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为由,向酒店提出退回房费,甚至还可以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毕竟连夜收拾行李重新再找酒店住是要花钱的。
当然,如果女子及其闺蜜觉得自己隐私权被侵犯,且造成了精神损害,亦可以向酒店提出索赔的诉求。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入住酒店时无论男女,都要在进入房间后第一时间反锁房门,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