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老夫妻被二儿子送到养老院,老夫妻为求照顾,与大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

炽热谈国际 2024-04-29 21:58:02
上海,一对老夫妻被二儿子送到养老院,老夫妻为求照顾,与大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房子留给大儿媳。大儿媳为老夫妻养老送终后,准备继承房子,二儿子不愿意了,说:“儿媳妇照顾公婆天经地义,怎么能签遗赠扶养协议?”将大儿媳告到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房屋。 老汉老李一辈子结了两次婚,第一次婚姻生了个儿子李贞。第二次婚姻里,他和妻子老张生了两个儿子,一个叫李念,一个叫张进。小儿子张进是跟妻子姓的。 三个儿子,本来他觉得自己养老是没有问题的。但没想到年老以后,三个儿子却有了矛盾,都想继承他们的房子,却对谁来负责给他们养老,怎么给他们养老有了争执。 2013年·,老李和老张经过深思熟虑,订下公证遗嘱,说自己的房子将来留给二儿子李念。他们觉得,大儿子是老李和前妻生的,小儿子跟老张姓,二儿子负责给他们养老,将来继承他们的房子,这样最公平最合适。 可是万万没想到,签完协议以后,李念就说自己以后要负责为二老买东西,为了方便,应该把二老的存款转到了自己名下。李念说的合情合理,二老也就同意了。可是,后来李念的照顾并不如人意。几年后,李念又把二老送到了养老院。 二老一看这情况,看来二儿子是指望不上了。恰恰在这个时候,大儿媳妇顾平又经常对他们嘘寒问暖,二老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2017年·,老李老张在养老院里,与顾平签下协议,约定顾平负责照顾他们生活,处理身后事宜,原本要留给二儿子的房子就赠给顾平。为了严谨,签协议的时候,还专门找了两个见证人。不过,老张当时手抖得厉害,就只在协议上按了手印,没有签名。 等二老过世以后,顾平拿出协议,要求继承房子。李念却不同意,将大嫂告到法院,提出:1、父母之前留有公证遗嘱,大嫂作为儿媳妇,本来就有义务照顾公婆,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资格,所以房子该按照公证遗嘱由自己继承人。2、老李是被骗签名,老张没有签名,只有手印,这个手印也是假的。 一、儿媳妇到底有没有义务赡养公婆? 这个案件里,李念反对大嫂继承房屋的第一个理由就是,儿媳妇有义务照顾公婆,所以没有资格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那么,这个理由成立吗? 确实,从大众观念来说,儿媳妇确实有照顾公婆的道德义务。但是,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这样的义务。 《民法典》里对赡养老人的规定,只包括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而儿媳和女婿并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 二、儿媳妇是否有资格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生前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签订的,约定作为扶养人的组织或者个人为受扶养人生养死葬,受扶养人在死亡后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赠与给扶养人。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处理遗产时,遗赠扶养协议最优先。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定义,继承人本身确实没有资格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不过,儿媳妇既非公婆的法定赡养义务人,也非法定继承人,自然是有资格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 而且,继承人没有资格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只是这种协议的性质属于附条件的遗嘱,也就是继承人履行赡养或者扶养义务,将来遗产按照遗嘱由继承人继承而已。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现在公证遗嘱并不具备优先效力,如果有数份遗嘱的,以时间最后那份为准。 所以,即便儿媳妇具备继承权,遗赠扶养协议被认定为遗嘱,也应该得到履行。 这个案件里,经过鉴定,老李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儿媳顾平也申请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当时老张确实是因为患病手抖,无法签名,只按了手印。 最终,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意思表达明确,内容与法不悖,当属有效。遗赠扶养作为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顾平已经尽到了协议中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理应获得遗赠。判决顾平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二老的房屋。 二儿子李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上海一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 ··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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