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车道不能应急!”广东清远,一男子随老板开车送货,由于货物倾斜,无奈将车停在

深海看世界 2024-05-25 17:43:30

“应急车道不能应急!”广东清远,一男子随老板开车送货,由于货物倾斜,无奈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加固货物。随后换男子开车,怎料,男子刚坐上驾驶位,就被交警罚款200元,并扣了6分。男子不服,将交警队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裁判文书网·

李某,一个从事运输行业的司机,这天,李某老板要外出送货,让他随同,便应了下来。

出发时是老板开车,李某坐在副驾驶,一路畅通无阻,很快便能到达目的地。

可当车子在高速上行驶一段时间后,李某突然发现,车上的货物严重倾斜,赶忙提醒正在开车的老板,以免引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随后,老板打了转向灯,将车稳稳地停在高速的应急车道,并打开双闪。

停好车之后,两人便开始整理车上的货物,再次进行加固。两人忙活一番之后终于放下心来。

准备再次上路时,老板提出太累要休息,就换上李某来开车,李某二话不说就答应了。

可当他刚坐到驾驶位,准备启动车子出发时,交警驾驶着巡逻车停在他们的车前。

交警上前就给李某开了罚单,罚款200元,扣6分,理由是违规占用应急车道停车。对此,李某不服,提出申辩,但交警未予采纳。

对此,李某内心极度不服,车不是我停的,为什么要罚我?咽不下这口气,李某直接将高速交警队告上法院,主张法院撤销处罚。

在法庭上,李某阐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情况紧急才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合理合法。

李某表示:当时车上的货物倾斜严重,随时都可能掉下。车子是在高速上行驶,车辆较多,车速也快,如果货物从车上掉下,不仅会酿成交通事故,有可能还会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老板才将车停在应急车道来整理货物,做法合理合法。

2、处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李某表示,车子是老板停好,再次上路时,才换了自己开车,虽然交警来的时候,自己坐在驾驶位,但之前并不是自己开车,交警可以调取监控核实情况,但交警并未核实,就对自己进行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执法主体错误,滥用职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协管员不能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务辅助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辅助人员和交通协管员并非正式交警,没有执法权利。当时对自己进行处罚的却是辅警。所以交警队执法主体错误,属于滥用职权。

4、处罚程序不合法。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可交警在现场检查完他的证件之后,直接在原地作出行政处罚,并未依法将车辆引导到收费站、服务区进行处罚,该行为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危害和影响,执法过程不合法。

为了证实并未自己开车,老板还专门写了证明,证明车辆并非李某驾驶,是老板在驾驶。

高速交警辩解:

1、处罚事实清楚。

交警称:在当天0:50左右,民警发现该辆车子停在应急车道,而且当时一男子在车边小便,李某在驾驶位上等待,所以才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关于车上货物倾斜,交警也对其进行检查,但未发现货物存在倾棉纱斜的情况。

2、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李某罚款2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3、处罚程度合法。

对李某开出的行政处罚是由交警填写并签字。处罚主体是适格,程序合法,高速交警提供了执法视频等相关证据,但李某认为视频有删减,没有完全显示执法过程。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驾驶的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后,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后也未摆放警示标志。对报警中心进行查询也未发现,案发期间有报警事实。所以,李某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事实准确。

而李某提出,因货物倾斜需要整理,才将车子停在应急车道,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李某表示自己不是设计驾驶员,经过调查,老板熊某不具备驾驶涉案车辆的驾驶资格,在高速交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小李也未提出此主张,

最后,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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