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欺负人了!”广东广州,一男子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妻子和他一起还了26万,房子

枚春桃 2024-06-06 11:54:08

“太欺负人了!”广东广州,一男子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妻子和他一起还了26万,房子也从200万涨到了350多万。不久后,两人离婚,妻子主张这26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并要求男子补偿自己房屋的增值部分。男子却主张这是自己的婚前财产,跟女子没有任何关系。可法院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案例来源:越秀法院)

刘玉走出家门的那一刻,身后的房门“啪”的一声关上了,这个声音清脆而冷漠,她再也忍不住了,蹲在地上抱头痛哭。

就在刚刚,她和丈夫秦向东再次爆发了激烈的争吵,秦向东恶狠狠的说出了那个滚字,刘玉没能忍住,拉开房门跑了出来。

她走在熙熙攘攘的大街上,看着万家灯火,不由得发了呆,曾经的她,为了自己的那个小家,也算拼尽了全力。

想起自己和秦向东恋爱结婚这3年,她本以为自己会跟丈夫相守到白头。可没想到,这才短短的三年,就把两人耗的精疲力尽。

2017年,两人刚认识那会,秦向东浪漫而温柔,总在自己需要的时候出现,给刘玉带来无尽的惊喜和温暖。

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那年年底,刘向东购置了一套200万的房子,刘玉虽然有些不开心,但是想想首付都是秦向东家出的,她也就没有说什么了。

之后两人登记结婚,刘玉顺其自然的住进了秦向东婚前买的房子里,两人约定,每月共同还贷6000元。

刘玉甘之如饴, 可之后的日子,生活的琐碎和工作的压力,让他们逐渐变得焦躁起来。他们经常会为了一些小事争吵,彼此之间的耐心和理解也逐渐消失。

秦向东开始变得忙碌起来,经常借口加班和出差。刘玉试图挽回这段感情,但秦向东总有各种理由不回家。

开始时两人有多甜蜜,这一刻两人就有多冷淡。两人同在一个屋檐下,却像两个平行的轨道,他们开始冷战,彼此的心渐行渐远。

爱情这东西来得快去的也快,不爱了,彼此之间甚至连陌生人都不如。

这次争吵过后,刘玉也算看清了两人之间的感情,她想着与其这样三天两头的吵架,那长痛不如短痛,彻底结束掉这段感情。

于是,她跟秦向东提出了离婚,并要求秦向东归还这三年房贷的一半13万元以及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

秦向东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却认为这套房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跟刘玉没有一点关系,因此刘玉无权要求补偿。

刘玉当然不肯答应,自己三年多的付出,难道换来的是净身出户吗?

昔日恩爱夫妻对簿公堂,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定呢?

1、刘玉主张房子虽然在秦向东名下,但是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要求秦向东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刘玉认为秦向东的房子虽然是婚前买的,但是那时秦向东只是出了首付。自2017年·起,她和秦向东共同还款了26万余元,她要求秦向东补偿一半13万元。

另外,秦向东的房子也从200万增值到了330多万,因此她要求分割还贷的增值部分。

2、秦向东却提交了母亲给她的转账记录,说房贷系母亲出资还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秦向东主张自己还贷的账户里有自己的个人婚前2万元,2017年·,自己母亲给自己转了10万元到另一账户,··到到·,母亲又给自己转了13.5万元,还贷的26万元,均由父母出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秦向东认为既然这套房产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3、法院审理查明:秦向东认为婚后还贷款均来自父母帮助与事实不服,刘玉与其共同还贷,可以分割增值部分。

根据秦向东提供的银行流水来看,不能证实其母亲转到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另外,刘玉也有转账到秦向东的账户用于还款。

另外,··,刘玉提起离婚讼诉后,··,秦向东母亲向其还贷账户转入13.5万元,其意图是为了说明该房屋自始至终都是由男方家人资助的。

在讼诉期间,秦向东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手段,试图掩盖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有违公平原则,损害了刘玉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秦向东补偿刘玉两人共同还贷部分(扣减秦向东个人婚前2万元后计算)的一半12万元,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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