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男子开车到加油站加油,因车子不是自己的,便和工作人员再三强调,自己要加

枚春桃 2024-06-12 22:53:21

浙江丽水,男子开车到加油站加油,因车子不是自己的,便和工作人员再三强调,自己要加92号50元的汽油,不要多加。不料,加油站工作人员因自己的失误,将50元错输成了5050元,事后竟要男子照价支付,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例来源:浙江经视)

据当事人赵先生所称,当时自己开着车,来到加油站加油,和工作人员再三强调,只加50元的92号汽油,可加油结束时,赵先生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加了5050元的汽油。

赵先生听了工作人员的话,当场愣住了,“5000多元的汽油?我的车也得加的进去啊”,随后工作人员解释道,她在输入加油金额时,手误把50输错成5050,也并没有加进去5050的油,而是加进了259.4元的油。

原来,当时在加油站,加油的车特别多,工作人员输入50后,对车子不太熟悉的赵先生,没来得及打开油箱盖,工作人员就到前面,先给其他车辆加油了,后来返回后,又输入了一次50。

50块钱的油应该很快就加完了,但是过了好一会,油枪都没有停止,工作人员跑过来一看,才发现输错了,马上就给按停了,导致最后加进去了259.4元的油。

对此,赵先生表示,车子不是自己的,如果是自己的车,他早就付款走人了,也不在这和他们浪费时间。

赵先生是附近一个二手车行的员工,这辆车不久前刚好被卖出,给这辆车加油也是应老板的要求,因为这辆车开回去,马上就要交付给客户了,所以,自己不能按照加油站加的实际金额付款。

而且,赵先生在加油时明确强调了,只加50元的汽油,可工作人员却不依不饶,一定要赵先生支付259.4元,双方争执不下,工作人员只好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协调,赵先生称自己在车行工作一天,工资也就只有150元,如果按照加油站的要求,自己就要损失210元,这一天都白干了。

可加油站工作人员的态度,却非常强硬,要求赵先生必须按照实际加的油支付,否则就别想走,并且还把错误原因归结到,赵先生没有及时打开油箱,才导致自己失误。这种说法,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民警询问加油站,是否有抽油的设备,工作人员称加油站里没有抽油的设备,所以加进去的油应该由赵先生承担。赵先生感到非常委屈,自己还没告加油站强买强卖呢,对方却先报了警,简直是恶人先告状。

最终经民警协调,多出的209.4元油费,由双方各自分担一半,赵先生无奈支付了一半油费后,愤怒的离开了加油站,加油站站长向民警表示,以后会加强员工的管理,避免此类失误,再次发生。(文中皆为化名)

1、加油站强迫赵先生多加油,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例中,赵先生明确表示自己要加50元的汽油,工作人员也没有听错,但却因自己的失误将50元输成5050元,导致赵先生多加了200多元的油,损失应由加油站自行承担。对于员工的失误,加油站可以向其追偿,而不是强迫赵先生支付多出的油费。

如果加油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强买强卖,赵先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会面临行政处罚惩罚,或者对加油站处以罚款等。

2、如果赵先生对于民警的处理结果不服,应如何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赵先生可以向设立该排除机构的部门,也就是当地公安局进行行政复议,如果赵先生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油站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愿购买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例中,赵先生与加油站的交易,明显就是在赵先生,非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赵先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加油站的这种行为,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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