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夫妻存折里少了32000元,不认可银行提供的取款凭证,认为被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要求银行提供取款人的身份证明。银行辩称:“50000元以内取款,不用核对取款人身份”。夫妻接下来的反问亮了!(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朱大爷闲来无事,查看自己的存折时,发现存折里存在两笔共计2万元陌生取现记录。
朱大爷起初以为是妻子取走的,后询问妻子,妻子不仅否认,随后还发现自己存折里也少了1.2万元。
夫妻二人自认存折从来没有丢过,也从来没有将密码告诉过其他人,怀疑自己的钱被银行工作人员窃取,于是便找银行理论。
随后,银行拿出相关的取款凭证,认为是朱大爷夫妻自己把钱取走的。朱大爷夫妻不认可上面的签字,要求银行提供能够证明取款人身份的凭证或监控,遭拒后便报了警。
因为报警后迟迟没有结果,朱大爷夫妻随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进行赔偿。
法庭上,朱大爷夫妻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而面对朱大爷夫妻的控诉,银行辩称,取款凭证足以证明涉案款项是朱大爷夫妻本人办理。
还表示商业银行对于50000元以下的取款是不需要核对取款人身份的。
对此,朱大爷夫妻不认可银行的说法,当庭申请笔迹鉴定。
并反问银行,既然50000元以下的取款不需要核对取款人身份的,为何自己每次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就算是去打个银行流水,银行还必须要求自己出示身份证,并通过人脸识别后才给办理。
然而令朱大爷夫妻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拒绝了其鉴定申请,还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朱大爷夫妻的全部诉请。
朱大爷夫妻不服,随后又提起上诉,详细列举此前存折中存在的问题,认为银行存在伪造、删除存折信息的行为。认为,即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钱被银行工作人员窃取,也应当推定银行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朱大爷父亲主张银行工作人员私自支取其账户中的案涉款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声称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无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第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本案款项不足5万元,依照上述规定,银行仅需客户提供存折并输入正确密码即可成功支取,确实无核对客户身份的义务。
第三、朱大爷夫妻主张银行工作人员私自支取案涉款项,但未对银行工作人员如何知晓其账户密码作出合理解释,且其确认从未遗失案涉存折,故主张银行工作人员私自支取案涉款项缺乏合理性。
如上所述,案涉款项的支取无需核实取款人身份,故无论取款人是否朱大爷夫妻本人,银行在经银行系统验证存折及密码无误后,向取款人提供上述款项均不存在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基于上述理由,本案无需对是否为朱大爷夫妻本人在凭证上签名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因此不准予朱大爷夫妻提出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再次驳回了朱大爷夫妻的诉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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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扯吧
咋的,无事诬陷银行?
调监控呀,看是否自己取的钱,如果不是就报警抓盗窃的
丢钱的时候,声称“可以随便取”;取钱的时候,XXXXX
案值三万多,若报警不可能不明不白了事。
很多老人家时间长了,就忘记自己有取过钱
你妹这编的也不像啊!
首先你说存折没丢,那么密码没丢,那存折的记录怎么来的?如果小偷那么小偷取完钱还把存折给你送回收,还有怎么知道密码的?银行?银行?那同样怎么拿到你存折的,怎么知道密码的?排除所有的可能说明只有一种可能自己取的或者家人取的,不敢说而已
钱还是放家里保险l
坏人变老了
无时间,无地点,无人物(银行)的三无文章!乱扯胡扯了,骗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