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都兰,4男子因性侵2姐妹被捕,家属为获得被害人谅解,共同筹集152500元让

枚春桃 2024-06-13 17:39:48

青海都兰,4男子因性侵2姐妹被捕,家属为获得被害人谅解,共同筹集152500元让中间人帮忙说情。可万万没想到,家属拿到谅解书一看,4份谅解书载明收款金额总计才20000元,更令其中一名家属崩溃的是,法院还没有认可取得谅解的情节,从轻处理。事后,家属要求中间人退钱,遭拒后一纸诉状将中间人告上法庭。(来源: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据悉,四名男子在去年7月份强行与2姐妹发生关系,因涉嫌强奸罪被当地警方刑拘。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4名男子的父母于是为了获得被害2姐妹的谅解,在事发后筹集了152500元赔偿款,后找到中介常某,让常某帮忙处理。

可令4名男子的父母万万没想到的是,常某确实拿回来了被害2姐妹的父亲出具的4份谅解书,但是每份谅解书载明赔偿的金额均只有5000元。

更令其中一名男子马某的父母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对其儿子取得的谅解情节不予认定。

钱没少花,事却没有办成,这样的结果马某父母自然不愿意,于是乎便找王某理论,随后常某又找到受害2姐妹的父亲重新出具了一份谅解书,载明马某父母赔偿6000元。

可虽又拿到一份谅解书,二审法院不知因何原因,还是没有采纳,没有对马某从轻处理。

事后,4男子的家属认为给了中间人常某15.25万元,常某只给了受害人父亲2.1万元,便要求常某退还。遭拒后,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常某告上法庭,要求常某返还13.15万元。

法庭上,4男子的家属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认为常某只给了受害人父亲2.1万元,剩余的13.15万元没有给受害人,也没有退还,属于恶意占有。

而面对4男子家属的控诉,中间人常某表示:第一、他一共转给了受害2姐妹父亲12万元,剩余的3.25万元系受害2姐妹父亲自愿给其的枸杞赔偿款。

第二、被害2姐妹父亲只要求谅解书载明金额为20000元,不能多写。

第三、他已经按照要求帮忙拿到了谅解书,完成了任务,至于法院为何没有采纳,对马某从轻处罚,他无权决定。

为了证明所说属实,常某提供了其与被害2姐妹父亲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法院怎么判?

法院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查明4男子家属给了常某15.25万元,帮忙取得谅解书,常某支付给受害2姐妹父亲12万元,剩余3.25万元即未支付给受害2姐妹父亲,亦未向4男子家属予以退还。

同时无证据证明剩余3.25万元系受害2姐妹父亲支付给其作为枸杞损失款。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由于该项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上的根据,且其取得系建立在他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利益的享有人应当将该项利益返还给因此受到损害的人。

故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利益受损;三是获益与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利益的取得无合法根据。

具体到本案,常某作为中间介绍人在收到4男子家属转交的15.25万元赔偿款后理应全部支付给受害人家属,但常某仅支付了12万元,剩余3.25万元至今未给付给受害人家属,亦未退还给4男子家属,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些情形之一的除外......”之规定,常某应当将剩余的3.25万元赔偿款退还4男子家属。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常某辩称,剩余3.25万元系受害人家属支付给其作为枸杞损失款,系受害人家属对赔偿款的自由处分,不应当予以退还,但是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常某仍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故此法院判决中间人常某限期内将剩余的3.25万元赔偿款退还4名男子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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