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在街上扫码抽奖,抽中了一台价值三千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兑换奖品时,店家

大博而化易 2024-06-13 17:47:24

海南,一男子在街上扫码抽奖,抽中了一台价值三千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兑换奖品时,店家表示充值9980元才能免费拿,充值的钱还能买电器,该男子脑子一热就办理了。回家后发觉是个骗局,要求退款被拒,遂投诉了该店。

李先生下班途中,经过一家店门口,一销售人员递给他一张传单,说他们店开业大酬宾,可以扫码免费领大奖。李先生就停下脚步,拿出手机,准备碰碰运气。谁知,他竟抽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三千多元,这让他有点高兴。

销售人员也表示,李先生手气太好了,笔记本是他们的特等奖。随即,就带着李先生走进店里,准备兑换奖品。

进店以后,李先生表示自己不想要电脑,家里有了,他想换成一部手机,给老母亲用。销售人员表示,完全没有问题。但是,想要免费拿这部手机,需要先下载一个购物软件,然后在里面充值9980元。

听到要充值这么多钱,李先生有点犹豫了,销售人员看出来李先生的顾虑,随即就表示,让他放心,充值的钱还是他自己的,可以在该手机软件内购买任意电器,还可以打折。

李先生看了看店里,店里摆着各种电器,冰箱、洗衣机、空调、电饭煲等等,还都是大品牌的。李先生心想,刚好自己老家的房子装修好了,需要买电器,在这买还可以免费拿一部三千多的手机,何乐而不为呢?于是,他毫不犹豫就充值了9980元。

接着,李先生又在这名销售人员的引导下,签署了一份免费领取协议书,协议内容规定,金额充值成功后,不能提现,也不能退。因为李先生一次性充值了这么大一笔钱,销售人员当场给他返还了938元的手续费,并给他给了一部手机。

李先生高高兴兴的回了家,将手机送给了自己的母亲,然后再次打开下载的手机软件,兴致勃勃的准备为新家挑选电器。这一打开,李先生可傻眼了。这个手机软件里什么像样的电器都没有,都是三百元以下的小玩意,根本用不上。店里放的那些大牌的洗衣机、冰箱、空调等,手机软件上根本就没有,明显的,现实和宣传完全不一样。这让李先生后悔不已,他越想越自责,越想越生气,一晚上翻来覆去睡不着。

次日一大早,李先生马上到了那家店里,要求退还自己充值的9980元,自己把938元手续费和那部手机还回去,但店里的工作人员当场拒绝。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了该店。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后,店里表示,他们的销售行为是正常的,并不存在套路或者诈骗行为,他们不想再多做解释。

店里还解释,李先生的充值完全出于自己自愿,他们并没有强迫。但是,如果李先生执意表示要退款,他们愿意全款退还。当即,店方将李先生充值的钱全额退还。

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该店以兑换奖品为名,诱导李先生充值9980元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中,李先生看到店里摆着各种电器,冰箱、洗衣机、空调、电饭煲等等,还都是大品牌的,店里通过这种欺诈的形式,让李先生误以为充值可以购买这些大家电。所以,店里的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充值合同也是李先生基于重大误解进行的,李先生可以撤销。

2、该店协议规定金额充值成功后,不能提现,也不能退。这些规定如何看待呢?李先生到底能不能退呢?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店里的协议是一份格式条款,而且限制了李先生的主要权利,店里通过欺诈手段让李先生充值,充值以后其实根本无法购买家电,而且还不退,不能提现,严重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所以,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李先生有权要求退款。

3、李先生是否能够要求该店里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签订免费领取协议书,并充值9980元的行为构成欺诈,本意是让李先生看到店里有很多大牌电器,其实充值的金额只能购买300元以下小电器,而且还不能退款,这些都是店家的欺诈行为,对于此欺诈行为,李先生完全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

最后,店里这种兑奖骗局,让消费者大额充值的行为是否还构成诈骗罪呢?大家怎么认为呢?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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