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在宾馆做服务员,有3名男子到宾馆休息,其中一男子要求女子陪他洗澡。但被

大博而化易 2024-06-15 17:03:50

湖北一女子在宾馆做服务员,有3名男子到宾馆休息,其中一男子要求女子陪他洗澡。但被女子拒绝。没想到,该男子直接把她推倒在沙发上,女子求饶放过,没有凑效,将水果刀把男子刺死,女子选择自首,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魏娇阳家境贫寒,在初中毕业后,就选择去宾馆打工。

虽然学历低,但魏娇阳很能吃苦耐劳,为了能有一技之长傍身,她还特意跟了宾馆老师傅学习捏脚。

由于她踏实肯干,手脚利索,深得客人喜欢,经常找她服务。

这天,邓大等三名公务人员酒后到宾馆休息,其中,黄兴看到魏娇阳在一个房间洗衣物。

就要求她陪他洗澡。

遭到了魏娇阳的拒绝,随后,她走去了休息室。

但是,邓大却不依不饶,也赶到休息室,借着酒兴,直接从口袋里甩出一沓钱,把钱丢在魏娇阳脸上和肩上。

还说他有的是钱。

邓大的同行人都附和。让魏娇阳答应。

但是魏娇阳坚决地拒绝了。

没想到,邓大被拒绝后,就怒了,直接辱骂魏娇阳。随后把她推倒到沙发上,随后两人发生冲突。

魏娇阳用脚把邓大踢开。以此摆脱他纠缠。慌乱中,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向了邓大。

随后,大家一阵惊慌。

最后,邓大抢救无效,魏娇阳主动投案自首。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魏娇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法律条件。具体来说:

紧迫性: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果侵害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则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侵害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相当性: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和危害相适应。

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旦不法侵害被制止,就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在魏娇阳的案例中,她的行为是在被邓大推倒并遭受进一步侵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而进行的反击。魏娇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负刑事责任。

2、魏娇阳被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魏娇阳的案件中,她使用水果刀刺伤了邓大,导致邓大最终死亡。这一行为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定义,因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尽管魏娇阳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自卫,但根据法律规定,自卫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紧迫性、必要性和相当性。

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即使是出于自卫,也可能构成过当防卫,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案发后,魏娇阳主动自首,魏娇阳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为心境障碍(双相),属于部分(限定)形式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障碍者在发生危害行为时,如果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属于减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个等级: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魏娇阳的案例,她在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中被确定为心境障碍。

这意味着她在实施行为时,可能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有所削弱。

最后,法院认定魏娇阳防卫过当,结合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是免除处罚的情节,对魏娇阳做出了免除刑事处罚的一个判决。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要切实防止“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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