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一老人自己摔倒,却诬赖三个小孩,把她撞倒,后面老人的儿子让他们赔偿100万,其中有个男孩的父亲找到证人,得知孩子没有撞倒老人,没想到,老人的儿子却把老人放在男孩家里,还放话:什么时候赔钱,我妈就什么时候走。还不依不饶把男孩一家告上法庭。结局竟然反转。法院的判决太解气了。
(案例来源:战史春秋)
江云跟着两个同学一起高兴地回家去,却听到躺在路边一个老太婆痛苦的喊叫,“求求好伤心人帮我我。”
虽然路边也有人从老太婆身边走过去,但是没有一人留意到她。
单纯的江云跟着同学也没有多想,虽然他才9岁,但老师经常告诉他要助人为乐。
于是他们就把老人扶起来。
没想到,老太婆立马就变了脸色,主动抓起江云的手,激动大喊,“都是你们把我撞倒的,都不要走。”
江云都被吓坏了,嘴里说着,不是我撞的。我是扶你的。
但老太婆死抓住江云的手,不依不饶,一口咬定,就是你撞我,就是你撞我。
江云哪里见过这种架势,立马委屈地大哭起来。
孩子的哭声把周围的人都引了过来。
有些人还误以为真的是被这几个孩子给撞倒的。
好在有人帮忙联系上了江云的父亲。
江云的父亲当时也误以为自家的孩子闯了大祸,也没有问清楚,就打了江云一巴掌。
江云更是委屈得都不知道递自己辩解了。
后面江云的父亲赶紧把老太婆送到医院,还自行垫付了3000多元医药费。
回到家里,江云委屈地哭着,跟母亲说了这个事,还一直强调他没有把老太婆摔倒的,他是扶她而已。
江云的母亲知道自家孩子品性,不但被外人诬陷了,自己的父亲都不信他。他多委屈呀。
江云的父亲也冷静下来,觉得自己错怪儿子了,他们有可能被老太婆讹上了。
果不其然,老太婆的儿子龚兵后面找上门,毫不客气地指责江云一家,把他母亲撞了,才给了3000元就没事了吗?
但是,江云的父亲赶紧解释,不是自己家的孩子撞的,只是去扶而已。
但龚兵可不想听他解释,直接狮子大开口,先付10000元医药费,还要赔偿100万的精神损失费!否则这件事没完。
江云一家傻眼了,对方如此无赖,只好先把家里仅有的1100元给了对方。后面有事在慢慢说。
江云又被吓哭了,夫妻俩看着受伤的孩子,只觉得这事必须找到证人。证明自家孩子的清白。否则对方肯定誓不罢休。
父子俩赶紧写了一个寻找证人招牌,好在第四天终于有个大姐出来作证,她还录了视频。
江云立马打电话给龚兵,说了有人能证明自己孩子没有把你母亲撞倒的。
没想到,龚兵直接背着母亲到了江云家里,还放话,如果你不赔钱,以后他母亲就住在你家,你管她吃喝拉撒。
说完,龚兵就走了。
江云一家气得报警。后面龚兵过了两天才把他母亲接走,随后就把江云一家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江云一家带着证人在法院作证。拿出视频证据,反驳了老人一家的诬赖指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且有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证人大姐当时路过,她本来要去扶,但她就先录个视频再过去,没想到看到三个孩子先她一步过去了。
她提供出了视频。
江云一家能够在法庭上通过证人的证言和视频证据来证明老人是自己摔倒的,这将有助于驳斥老人对他们的不当指控。
有了这条视频,法院驳回了龚兵的诉讼。还给了江云一家清白。
2、警方调查后,得知老人在家洗澡自己摔伤了,却诬赖三个孩子,龚兵和他母亲的做法已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了敲诈勒索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龚兵和他母亲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江云一家支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金,且数额较大,那么他们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3、龚兵和父母因敲诈勒索被处罚,龚兵被拘留10天,老人拘留7天,但年满70岁,不予执行,罚款5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强迫交易、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龚兵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诬赖他人,即明知其母亲是自己摔伤而非被江云推倒,却仍然强迫江云承担责任并索要赔偿,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一种强迫交易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即使老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依法判定应予以行政拘留,但由于其年龄超过70岁,实际上不会被执行拘留,而是可能采取其他形式的处罚,例如罚款。
老太婆面对如此结果,脸比城墙还厚,竟然违背着良心说,我就是被他们撞倒的,如果我说了慌,我死全家。
有人笑话她,这老人心大大的坏!
对此,你怎么看?
70岁就不用服刑吗?可以罚她清理小区7天,让大家都知道她的嘴脸!!
怎么不判她儿子敲诈勒索罪?
500元博100万元,相信大部分人都是会愿意一博的吧。
犯罪成本好低
该判老太婆儿子十年徒刑,老太婆判5年(活不久了),这个社会就是他们这种人渣搞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