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湖北武汉,一男子路过河边时,见一位老人与一个小女孩在河边玩耍,男子见爷孙俩在一起的画面很温馨,于是拍了张照片。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十来分钟后,照片中的老人却不知道什么原因掉进河里了,附近群众不停喊着救人,老人也发出微弱的求救声,男子自己不会游泳,不敢下水。
随后男子立即去找救生工具,来到河边一个保安亭后,男子见门已上锁,便毫不犹豫地捡起旁边的石头,砸玻璃窗取救生圈。
可谁曾想,男子在取救生圈时,有两个保安却在明知道男子是在救人的情况下,还要问他们一行人到底是谁砸的玻璃,并要求男子按照公司规定赔偿。
不幸的是,老人被救上来并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男子称,这两个保安不仅全程没有帮忙,取救生圈和事后都一直在和他们说赔偿的事,且强调说是公司规定如此。
救人男子表示,最终经过协商他没有因此而赔钱,但其仍希望保安亭所属的公司将救生设施放在易取位置井贴上水警电话。因为落水的地方,离岸边非常近,如果当时救生圈在外面,或许老人就能得救。
1、有网友气愤的表示,保安因害怕被公司要求他们两个来承担责任,所以找砸玻璃男子赔偿,可以理解,但救人的时候,你们和见义勇为的人谈钱,你们自己觉得合适么?难道几块玻璃比人命值钱?
还有网友表示,这家公司在河边设保安岗和救生设备,那么河边应该就是属于他们管辖的,如果真是这样,那到底谁赔谁的钱,还一定呢!
2、笔者认为,网友说得非常有道理,且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的,经营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河边真是这家公司所管辖的,那么这两个保安没有参与救人,就是失职的表现,即公司要为其管理过失而承担责任。
3、男子砸玻璃救人只是为保护他人,就是我们熟知的见义勇为,对于这种行为,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第183条同时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
换而言之,即便这个河边不是这家公司管辖,他们硬是要求赔偿,也不能让热心男子来承担责任,而是应当由受益人老人或其家属来负责承担。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并给敢于见义勇为的热心群众撑腰,为其提供法律支撑,不让好人寒心,宣扬社会正能量!
公司应该赔偿亡者一切损失!
人命关天
保安只是做了保安该做的事情。见义勇为毫无疑问是高尚的,但是谁有权利要求别人也高尚?
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不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