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生前将自己的拆迁房、存款、拆迁款交付给小姨子保管,并委托其帮忙照顾双目

酵子说军事 2024-06-18 09:58:24

上海一老人生前将自己的拆迁房、存款、拆迁款交付给小姨子保管,并委托其帮忙照顾双目失明的儿子。可万万没想到的,老人去世后,小姨子却将房子出租所得租金及所有钱款,全部据为己有,老人的儿子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将姨妈告上法庭。

李大爷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可儿子李先生从小就体弱多病,上了几年学后就辍学在家,之后便再也没有回到校园上学。

长大成人后,李先生因双目失眠导致无法参加工作,且也未婚娶。其日常生活起居全靠母亲一人照顾,而父亲李大爷也因身患重病,长年卧病在床。

母亲因病去世后。母亲的妹妹张女士便长期过来走动,并时常帮父子俩跑跑腿,购买一些生活用品及代办一些需要出门办理的相关业务。

母亲去世两年后,李大爷因所居住的房子拆迁,故将家里的所有证件交给小姨子张女士保管,并委托其代办拆迁补偿洽谈等相关事宜。随后李大爷获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及117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收到117万元拆迁补偿款后,李大爷被张女士安排至养老院居住。而儿子李先生则在外面租房暂住。

随后李大爷将拆迁款中的17万元转给张女士,委托其帮儿子李先生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开销。李大爷入住养老院后,又将其名下几张银行卡、100万元的拆迁存款单及密码等交付张女士保管。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李大爷去世当天,张女士就开始将李大爷的钱转走,且再也不管李先生的日常生活。更让人气愤的是,张女士将安置房出租后,连房租都不愿意交出来给李先生。

李先生多次讨要证件及父亲的遗产未果后,遂将姨妈张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其归还父亲的所有证件、157万元遗产的本息,及安置房出租后的租金本息。

可张女士却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称,姐夫交给自己的钱,全部都用在他们父子俩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养老院的费用上了,因此其无法归还。

【·· 】

1、那么李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李大爷将自己的财物交给张女士保管,双方形成的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也就是说,除李大爷转给张女士并委托其为儿子李先生购买日常用品的17万元外,其余所有财产,张女士均没有处分权,且这17万元必须都用在李先生身上。

其次,李大爷的父母、配偶均已经死亡,且李大爷没有立遗嘱,因此李先生是其法定唯一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换而言之,由于李大爷死亡后,这些财产应当由儿子李先生来继承,故其有权处分权自己的财产。即张女士有返还的法定义务。

最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既然张女士主张将钱全部用在李大爷父子俩身上了,那么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就无法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定张女士需将李大爷名下的遗产共计137万元、安置房租金11万元及所有证件归还给李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李先生。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李先生认为,钱不止这些且还应当支持利息;张女士始终认为,钱早花完了!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查证,李大爷生前住养老院的开支由其个养老金账户支付;张女士为李先生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实际支出为1.35万元。

也就是说,张女士实际要还给李先生不止137万元,而是143万元。即二审法院认可一审观点,但纠正张女士需还钱金额,其他维持原判。

2、李女士仍然拒不归还,会有什么后果?

刑法第270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法院已经判定张女士非法占有了李先生财产共计154万元,远远超出上述数额巨大的标准。

换而言之,如果姨妈张女士仍然拒绝还钱。那么只要李先生报警求助,张女士就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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