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与一名男子恋爱3年后,才发现男子是已婚人士。事后两人协商分手,男

门哥的一文 2024-06-20 10:03:39

广东广州,一女子与一名男子恋爱3年后,才发现男子是已婚人士。事后两人协商分手,男子签下分手协议及借条,承诺支付女子28万元分手费。可支付5.8万元后,男子不仅不再支付,还诉至法院要求女子返还已付部分。那法院会支持么?

汤女士认识魏先生后与其确认恋爱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魏先生建议汤女士投资一款理财产品,但最终导致汤女士33万元投资款因平台倒闭而无法收回资金。

两人相恋3年后,汤女士意外得知魏先生原来是已婚人士,遂果断提出分手。但此时汤女士自称已怀孕,因此二人决定到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

事后两人签下一份分手协议及一张借条。协议内容大意是魏先生自愿赔偿汤女士精神损失费、妊娠手术所造成损害的赔偿金及损资损失等,共计28万。

在协议的基础上,魏先生还写下一张借条给汤女士,借条注明魏先生需将3年内付清28万元,且前两年每年必须支付10万元,如若逾期需支付8%利息。

可魏先生支付5.8万元后就不再支付,并以没有事实依据、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起诉汤女士,请求法院判定双方协议、借条无效,且汤女士需将5.8万返还。

那么魏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汤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对于投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因此其一方自愿投资失败的原因,不能由魏先生一方来承担。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根据魏先生一方提供医院的检查报告显示,当天两人到医院准备做终止妊娠手术时,经医院检查后确认汤女士事实上并没有怀孕。

也就是说,汤女士以其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后对其身体遭受损害需要赔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魏先生签订的借条无事实依据。即魏先生事实上并未向汤女士借过款,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还规定,任何合同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具体而言,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及借条,不仅没有事实基础,且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即魏先生是婚内出轨,且汤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先是不知情的,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第四,在案证据证明,魏先生已经支付的5.8万元部分钱款,是两人未签订协议时已经支付的,故法院认定为是魏先生为维系感情期间所自愿支出的费用。

第五,两人签订协议后已经支付的部分,应当认定为自愿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的分手协议及借条无效,但不支持魏先生主张汤女士返还其5.8万元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汤女士不服,遂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汤女士不能提供证据反驳魏先生的主张,故不支持其主张。即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汤女士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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