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逐利执法已经成为过去时 作者“知更说法”在头条发文《如何看待地方公安办案

公平正义闻 2024-06-21 11:47:08

公安机关逐利执法已经成为过去时 作者“知更说法”在头条发文《如何看待地方公安办案创收化?》一文中谈及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裁量权,在侦查阶段就对价值财产进行处理,迫使检察机关和法院迁就公安机关的处置结果。 小编认为,这种说法不切当前实际,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操作。有几个地方值得商榷。 一是经侦部门在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享有极大的裁量权的问题。什么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决定的权力。结合该文的主题是创收,这里的“处理”应该理解为没收上缴国库。请问什么法律赋予了经侦部门在侦查阶段的裁量权,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对查证属实属于受害人的财物,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受害人;对易腐烂变质、易受市场波动影响、长期不用机械性能下降等不宜保管的可以先行处置,且首先要经过财物的所有人同意后方能进行。侦查机关根本就没有作者所说的裁量权。 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价值巨大的财物擅自处理的问题。公安机关如果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就擅自把扣押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后没收上缴国库,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在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今天,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还敢滥用职权去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话,轻者纪律处分,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公安机关可以迫使检察机关和法院迁就公安机关的处置结果的问题。公、检、法是相互监督、相互独立的办案单位,如果公安机关违法处理了涉案财物,检察机关、法院就会迁就公安机关,就会支持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这是什么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公安机关哪有权利去迫使检察院和法院。对于检察院本身具有侦查监督的职能,如果发现公安机关错了,起码应该发个检察建议书吧。 检察院、法院都是独立办案,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如果有执法过错,检察官、法官就会前赴后继来为你公安买单吗? 目前,公安执法越来越规范,尤其是近年来在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上下了大功夫。对公安机关而言,当前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正确的做法:一是符合退还受害人的涉案财物及时退还;二是对不宜保存符合先行处置条件的,按程序启动先行处置,通过拍卖或变卖后,将价款存放在财政专户上,待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作最终处置。三是法院判决生效后,保管机关根据判决对涉案财物启动处置程序,需要没收上缴国库的,经拍卖或变卖后上缴罚没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以上看法供参考!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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