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德的天花板!”福建厦门,男子租下3栋自建房,并花了400万装修成160间公寓

运良说是非 2024-06-21 13:12:38

“缺德的天花板!”福建厦门,男子租下3栋自建房,并花了400万装修成160间公寓房进行出租。没想到,房东见男子生意好,竟然眼红,要求提前12年终止合同。男子不肯,房东说了一句话,让男子瞬间傻眼! (来源:长沙政法) 阿锋慌了,因为他刚刚接到房东陈大姐的电话,要提前12年终止跟他签订的3栋楼的房屋租赁协议。 可那3栋楼,是他掏光全部身家,拿出400万重新装修出租的,现在刚对外出租1年,连本钱都没拿回来。 他提着两份厚礼,找到房东说:“姐,我有做得不对的地方,您直说,你也知道,我把整个身家都押上去了,这合同可不能说终止就终止啊。” 可陈大姐对他的话,根本提不起同情心来,她直接说:“这事儿没得谈,房子是我的,我说不租就不租,我会按合同给你赔偿210万的。” 阿锋一听,瞬间呆住,他这才反应过来,这一切,都是房东提前设下的陷阱,他决定抗争到底。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年前,阿锋厌倦了在企业上班的枯燥生活,他决定自己创业。 经过一番市场调查,他发现,厦门的房租偏高,且供不应求。 “如果我能推出物美价廉的出租房,客源一定很大!”阿锋灵机一动,决定做2手包租公。 说干就干,他顶着烈日,骑着小电驴,在郊区不断奔波。 终于,他发现了陈大姐有3栋闲置的出租屋,因为房子位置不佳,且有些老旧,陈大姐又不懂管理,一直处于呆滞状态。 陈大姐也正发愁,这眼瞅着,自己固定资产有很多,可是每个月都空着不见钱,而自己又必须得定期过来打理,烦躁得很。 所以当阿锋提出,想要一次性承包15年,每个月给她8万块钱的租金,还自掏腰包装修改造时,陈大姐两眼放光,当场答应。 很快,双方便拟定了租房合约,有4条重要条款: 1、3栋房子每月租金共计8万元,不得无故拖欠租金。 2、租期为15年整,且租金每3年递增10%。 3、如果在7年之内,陈大姐违约收回房子,则要赔偿阿锋400万元。 4、如果租期没到,房子遇到拆迁,陈大妈需赔偿阿锋210万元。 双方愉快地达成协议后,阿锋交了半年房租,便敲锣打鼓,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前前后后,花了400多万元的装修费。 由于他眼光独到,装修风格大受年轻群体的喜爱,加上他投入了大量的广告信息,客源络绎不绝,赚得盆满钵满。 一年他便回血大几十万,就在他喜不自胜,畅想着未来的美好生活时,陈大姐却突然要求收回房屋。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阿锋不可能接受210万的赔偿,因为他投入人力财力物力,远远超过了400万,而且现在出租屋租客稳定,前途不可限量,这分明就是个金窝。 可不管阿锋好说歹说,陈大姐就是不肯松口。后来,经过打听,阿锋这才知道,原来,陈大姐是看现在那3栋楼日进斗金,她眼红了,想收回来给自己儿子经营。 得知真相的阿锋,气得暴跳如雷,他不甘心给他人做嫁衣。 于是,他直接对陈大姐说:“多的我也不要了,你赔偿我500万,我马上走人,否则免谈。” 可陈大姐不同意,她最多只肯按合同赔偿210万,还说阿锋收了一年的房租,那大几十万就算是给他的赔偿了。 双方闹得不可开交,陈大姐丢下一句话:“交不交房可由不得你,我有杀手锏。” 之后,陈大姐一纸诉状,将阿锋告上了法庭,以那3栋房子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为违建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主张收回那3栋房子。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陈大姐称,自己的房子属于违建,不能用于交易,因此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应予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陈大姐明知房子没有取得建房许可,是不具有对外出租的资格的,但她依然采取隐瞒的手段,与阿锋达成了房屋租赁协议,其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违约, 涉嫌民事欺诈,阿锋有权利主张房东进行赔偿,同时,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既然合同无效,那么阿锋可以追回自己的装修费等损失吗?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虽然合同无效,但并不代表阿锋的投入打了水漂,陈大姐与阿锋签订违法的租赁合同,为过错方,如果她要提前收回房屋,必须与阿锋进行资产清算,并赔偿他的个人损失。 3、法院审理认为: 陈大姐的3栋房是违建,不具有对外出租资格,因此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 但房子是否符合收回条件,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双方协商后另案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驳回陈大姐的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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