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派出所所长被判刑,当警察的你可以从中吸取什么? 在考警察院校

公平正义闻 2024-06-22 10:47:25

这个派出所所长被判刑,当警察的你可以从中吸取什么? 在考警察院校十分火爆的今天,却有派出所所长因10年前故意伤害案立而不侦、久侦未结,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丧失了来之不易的警察身份(见附件)。 该案教训深刻,现实中这类案件可能很多地方都存在。存在的教训值得吸取: 一是取证不到位就盲目调解,导致证据消失。有的基层派出所在处理一些伤害案件中,不是首先想到去固定证据,而是首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去急于化解矛盾,等到调解不成功或者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时,才回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而因时过境迁,证据流失,无法还原于实事真相,导致案件成为夹生饭,无法处理行为人,又不能为受害人换回损失,导致受害人不满,引发上访或控告。 二是以调解代替结案。如果符合调解的治安案件,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开展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兑现的,是可以调解结案。但有的派出所把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作为结案的依据,人民调解主要是针对案件的民事部分的调解,公安机关不能因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就结案,它只属于案件情节的一部分,人民调解的主体和治安调解的主体是有区别;另外还有一点应该明确,刑事和解是在公检法的主持下开展的和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才能作出,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不能因达成和解协议就把案件作撤案处理,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但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三是没有作伤情鉴定就开始调解。伤情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作为普通民警无法准确判定受伤人员的伤情结果(群众也不一定知道需要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没有伤情鉴定就开始调解,调解无法实现客观公正。如果调解成功后,伤情鉴定又达轻伤以上,公安机关就非常被动,再去调查取证却因证据流失而无法破案。如果当事人一方受了伤,建议还是要经过伤情鉴定后才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去进行伤情鉴定,建议告知后记录在案。 四是人事变动工作无交接。基层公安机关经常人事变动,办案民警的工作变动了,案件一定要进行交接,不能放在办公桌里一走了之,只有做好交接,你的责任才交给了接交的同志。 小编有四点启示: 一、办案一定要画句号。所队领导和办案民警一定要有责任心,每个人经手的案件尽量画句号, 不能因搞不赢而不了了之,追究责任不能因为你的忙就不处理你的不作为行为。所以,侦查终结后,一定要有处理结果,如不构成犯罪的,不需要移送起诉的,作撤案处理,如果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话,还要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如果案件没有办结,因工作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如果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就必须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二、牢记执法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这个派出所长,十年前的案件都被追究刑事责任,确实体现了执法办案终身负责的思想,如果我们没有这种执法理念,可能退休后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 三、伤害案件要及时取证、要进行伤情鉴定。因为伤情鉴定有一个时间过程,有的人员在办案时要等待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才去调查取证,可能因多种原因时过境迁、导致证据流失,无法取证到位,案件无法侦破。 四、正确处理好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主持开展的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如果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可作为刑事案件中的情节证据来考虑,应当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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