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收到堂弟的委托,帮一个亲戚去接孩子放学。在把孩子送到家后,男子报备了

橙皮卷 2024-06-22 12:28:10

湖南,一男子收到堂弟的委托,帮一个亲戚去接孩子放学。在把孩子送到家后,男子报备了一下就离开了。万万没想到,由于家中没人,孩子自己跑了出去玩耍,不慎溺亡。事后,亲戚竟将男子和堂弟一并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

··:湖南高院·

事发当天,62岁男子曹俊突然接到亲戚小梅的电话,小梅称公司突然要开会,所以赶不回去幼儿园接6岁的儿子明明放学,而小梅的丈夫正在外地出差,所以就想拜托曹俊去帮忙接下明明。

曹俊作为明明的姑父,平时也经常帮小梅接送明明,所以爽快的答应了,可快到明明放学时,曹俊突然接到邻居的电话,说有事要商量。

这件事对曹俊很重要,不得不去的那种,但明明也要去接,曹某左思右想,就想到了堂兄曹凡,于是拿起了电话。

“哥,你去接孙子的时候,把明明也接回来。”

“谁家的明明?”

“小梅家的,你接完明明就直接送他回家,然后告知我一下。”

“好,我知道了!”

其实,曹凡的孙子与明明在同一家幼儿园,所以接孙子的时候接下明明,是顺手的事。

“小梅,我让我哥曹凡去接明明了,你放心,接了明明就把他送回家。”曹俊为了不让小梅担心,于是告知了下小梅,小梅欣然同意。

在下午3点的时候,曹凡接到明明后,就将其送回了家中,然后告知了曹俊一下,曹俊则将明明回家的事告诉了小梅。

可万万没想到,由于家中没人,明明又比较贪玩,所以他骑了一辆自行车就出了家门,甚至骑到了公路上。

晚上6点多,曹俊突然接到了邻居李某的电话,称在村头的水井边看到了明明的鞋子,明明掉进水井里了。曹俊大呼不妙,立即赶往水井边。

当曹俊赶到时,明明已经被打捞了出来。没过多久,救护车也赶了过来,但明明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后经警方调查,排除了他杀,是明明自己在水井边玩耍时,不慎坠入了井中。

明明的死对小梅一家打击非常大,小梅数次哭晕了过去。可万万没想到,在处理完明明的后事后,小梅夫妇二人竟将明明的死全都推到了曹俊和曹凡身上,认为二人没有对明明的安全负责,所以索要赔偿54万余元。

曹俊和曹凡虽然有点自责,但认为明明的死毕竟和他们没关系,所以拒绝赔偿。为此三家人关系迅速恶化,村委几番调解均无果。

之后,小梅夫妇就将曹俊和曹凡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要死亡补助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万余元。

小梅夫妇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受托人的责任范围;第二,过错的认定与归责原则。

一、受托人的责任范围。

《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小梅作为委托人,将接明明放学的任务,委托给了曹俊,而曹俊因有事又转委托给了曹凡,不过这个转委托都是经过小梅同意的,有聊天记录为证。

此时曹俊原则上是不用承担责任了,因为委托任务已经转移给了曹凡,只有当曹凡未完成任务的情况下,曹俊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调查发现曹凡在接到明明后,的确有将他送到家中,然后告知了曹俊,曹俊再通知了小梅,所以曹凡已经尽到了接明明回家的义务。

因此,曹俊和曹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过错的认定与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小梅起诉曹俊和曹凡赔偿54万余元,那就先得找到曹俊和曹凡的过错,还得看这个过错与明明的溺水身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梅委托给曹俊的任务,就是接明明回家,并没有让曹俊照看明明,而曹俊转委托给曹凡时,小梅也是知道的。

因此,不管是曹俊还是曹凡,只要把明明接回家中,就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委托任务就结束了。

关于小明回家后是否再跑出去,这与曹俊、曹凡无关,而是小梅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曹俊和曹凡并不存在过错,无需为明明溺亡一事承担责任。而小梅作为明明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明明回家后的行为负责。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梅夫妇的全部诉请。

有不少网友表示:“什么都要告一下,能拿一点是一点,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就是被这样的人给玩坏了!”

“还好没有遇到糊涂法官。”

“这种亲戚以后不要往来了,村里人也会孤立他们,实在太没道德了!”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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