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一男子婚内陆续转给父亲281万元,然后与妻子协议离婚,之后又找父亲借了

故人军情观 2024-06-22 12:33:01

上海静安,一男子婚内陆续转给父亲281万元,然后与妻子协议离婚,之后又找父亲借了281万元作为买学区房的首付款,给女儿上学使用。万万没想到,男子突然病逝后,其父亲竟拿着借款合同,要求小孙女归还281万的购房款及利息。男子前妻在得到女儿抚养权后,拒不认可《借款合同》,还将男子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合同。

··:新民晚报·

10多年前,吴先生和滕女士登记结了婚,婚后育有一女小吴。由于夫妻二人都是事业心比较重的人,所以他们将小吴丢给了外公外婆后,就开始忙各自的事业了。

可是聚少离多的日子,难免会造成感情疏远,而且生活中有不少琐事,比如吴先生经常会未经滕女士同意,转点钱给父亲老吴和弟弟。为此二人没少争吵,结婚才第3年就开始闹离婚了。

为了挽回这段婚姻,吴先生曾签署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与家人的财产关系清晰明确,和父亲、弟弟之间均不存在借贷关系,并承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由夫妻二人均同意后才能支取。

谁知签订完保证书的第二年,吴先生与滕女士就协议离婚了。在一年后,吴先生为了女儿小吴能接受更好的教育,花了281万元首付了一套学区房,并登记在吴先生个人名下。

不过,这个281万元是吴先生在婚内陆续转给父亲和各位亲友的,在离婚后吴先生又向父亲和亲友要回来的。期间,吴先生还和父亲订立了《抵押借款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

在购房后的第6年,正值事业巅峰的吴先生突发疾病去世,连遗嘱都没来得及留。此事,吴先生的遗产分配就成了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吴先生的财产应当由女儿和父亲平分,但老吴却突然拿出了《抵押借款合同》,声称这套房子大部分财产份额是自己的,因为房子已经抵押,而且还有各大银行的转账流水。

老吴这一手打得小吴和滕女士措手不及,不过滕女士知道老吴没那么多存款,这个《抵押借款合同》肯定有问题。

为了揭开事情真相,滕女士开始深入调查,她通过查询吴先生的银行流水记录,逐渐发现了端倪。

原来,吴先生在离婚前1年,就已经开始利用多名亲戚的银行卡,将婚内财产281万元转移给了老吴,直到吴先生要买学区房,老吴又把281万元借给了吴先生。

由此可见,这份《抵押借款合同》应该就是吴先生为了掩饰自己转移婚内财产的行为而订立的。

为了女儿小吴能得到应有的财产,滕女士便代理小吴将老吴诉至法庭,请求认定《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调查发现:1、吴先生在婚内就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老吴和其他亲戚,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有通知过滕女士,这与承诺书内容相悖。

2、根据吴先生的其他亲戚陈述,吴先生转账给他们只是为了流转,并无借贷的意思。

由此可见,吴先生是在婚内非法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3、至于《抵押借款合同》,其实是吴先生与老吴为了掩盖资金流转而订立的。

也就是说,这份《抵押借款合同》就是个幌子,是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订立的。

法院认为,这份《抵押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二、主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亦无效。

《民法典》第387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由此可见,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存在的基础是主债权的存在。

本案中,由于主债权·即老吴对吴先生的借款债权·被认定为无效,因此系争房屋上的抵押权亦不具备担保物权的效力。

最终,法院认定老吴与吴先生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判令老吴应配合小吴办理涉案房产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最后,既然《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了,那么这套房子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由小吴和老吴平分。

至于吴先生生前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滕女士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若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网友表示:“这爷爷怎么可以这样对待自己的孙女?”

“一家子算精,最后人算到这么极致,没想到前妻才是最大的赢家。”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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