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首付40万买了套期房,可谁知男子还未还完款项,竟突然病逝了。其妻子因没钱支付房款,就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不是不愿意,只要求男子的妻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违约金,但法院却不这么认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张先生和妻子刘女士为了在北京有一套自己的房子,二人一直省吃俭用。
·年,张先生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子,面积不大,但精装修,拎包入住,这对于存款不多的他来说是比较合适的。
在多次考察后,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为40万,其余款项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谁料在2022年,张先生突然因病离世,刘女士因无力承担房款且又没有购房资格,所以不得不妥协将房子退掉。
可是刘女士与开发商协商多次,开发商始终坚持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的违约金。
刘女士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她认为合同上只有丈夫和开发商签字,现在丈夫突然离世,这是不可抗力因素,并不算违约。
可是开发商却坚持不妥协,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40万元购房款。
开发商自然不服,在法庭上抗辩称:
第一,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双方均是自愿的,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在张先生去世前,其已经拖欠了部分房款,构成了违约。
第三,在张先生去世后,其妻刘女士申请解除合同的时间,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15天时间。
综上,张先生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之债,而刘女士作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其应当承担这20%的违约之债。
刘女士听完开发商的辩词后,认为开发商是在把她往绝路上逼,所以哭求法院能主持公道。
有网友表示:“突然死亡属于不可抗因素,合同应当可以取消,不存在什么违约金。”
还有网友认为:“开发商就不能人性化点,谁也不想发生这样的事。”
甚至有网友说:“人都不在了,应全额退款,开发商不能赚死人的钱。”
看来网友们都支持开发商退还全部的首付款,且不能向刘女士主张违约损失。
也就是说,开发商只能自己吃亏。
但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这《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撤销合同的应该在15天内去办理,刘女士肯定知道这个条款。
张先生突然过世,就算按照7天的丧事来办,时间也来得及,可刘女士却自己耽误了时间,这时候还要开发商来承担刘女士的过错,显然就不公正了。
那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张先生突然因病去世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的免责条款。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便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也不是完全免除的。
本案中,张先生突然因病去世,这是不可抗力,且直接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该合同已失去了意义。
2、刘女士作为张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除了继承张先生的财产,也应当继承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法院调查发现,张先生在去世前,其已经拖欠了几期房款未支付,构成了违约。而张先生去世后,刘女士一是没有购房资格,二是无力偿债,所以不得已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超过了约定的撤销时间。
由此可见,张先生生前就已经违约了,而刘女士因自身原因并未及时解除合同,导致损失扩大。
综上,法院基于张先生去世属于不可抗力,以及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刘女士应当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在扣除10万元的违约金后,应当在指定日期内退还刘女士30万元的首付款。
对此,您怎么看?
那么开发商有什么损失?
人死了账都亡不了,房子不要了都不行,银行历害啊。
判决合适的,虽有违约毕竟惩罚不了死人。
40万20% 违约金是8万,最后法院判10万[并不简单]
笔者你媳妇愿意吗
如果房价暴涨就是另外结果了。
贷款合同不是跟银行签的吗
刘女士继承了多少财产,承担多少债务?
本来扣20%是8万,现在要10万
靓女不要难过。你老公会去找那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