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冲动了!”湖北宜昌,女子与丈夫育有一个女儿后,因无法忍受家暴,持斧头杀害丈夫

晓瑞聊社 2024-06-23 15:41:55

“太冲动了!”湖北宜昌,女子与丈夫育有一个女儿后,因无法忍受家暴,持斧头杀害丈夫。女子作案后,留下1岁多的女儿开始逃亡。29年后女子被抓获归案。女子到案后声称女儿已经30岁,但自己却连女儿是否已经结婚都不知情。目前,女子已被逮捕。 (来源:掌闻视讯) 女子刘某与丈夫付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可刘某婚后却过得并不幸福,经常被丈夫付某家暴。 女儿一岁多、付某再次对刘某家暴时,刘某决定反抗,并警告付某称,如果再家暴就会拿刀砍付某。 可付某却并不相信刘某敢这样做并继续家暴刘某。 可付某没想到的是,刘某一气之下,竟然真的用斧头朝其脖子处猛砍下去,付某顿时就流血不止。 刘某发现付某死亡后,留下1岁多的女儿,开始逃亡。之后,刘某曾先后逃至广东、荆州、河南等地。 案发后,民警确认行凶之人就是被害人的妻子刘某,并对其启动追逃机制。近日,已经逃亡长达29年的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目前,刘某已被逮捕。 刘某到案后陈述称,其只是想报复付某、并没有想到后果、逃亡后再也没有与家里人联系过、女儿现如今已经30岁不知道嫁人没有、29年来都很后悔! 1、有网友认为,刘某被丈夫家暴确实值得同情,但是,其居然用斧头砍脖子,这下谁也无法为其说话了,这是故意杀人罪!估计至少要判处无期徒刑。 也有网友认为,刘某被家暴可以抱着女儿回娘家并起诉离婚,甚至报警追究丈夫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一时冲动,一斧头下去,就说什么都没有用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为什么时隔29年,公安机关仍然可以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呢? 首先,被家暴最正确的做法,是报警求助。如果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也可以被家暴为由起诉离婚。 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简而言之,第一次实施家暴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一般只会对行为人出具家暴告诫书,但长期家暴就另当别论了。即会以故意伤害定性处罚。 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也就是说,家暴是过错方,刘某不仅可以据此主张离婚,还可以要求过错方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刘某可以要求离婚,但不能持斧头砍丈夫付某。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而言,虽然刘某声称其主观上是为了报复付某、没有杀人之故意,但其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用斧头砍脖子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故刘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应评价为故意杀人。 当然,本案是因付某的家暴行为所引发的,即付某的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如无意外,刘某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 最后,虽然根据刑法第87条第4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一般不再追诉。 但是,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并超过20年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的,一般情况下就是超过追诉期。 但是,刘某作案后就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即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受时效限制。 3、本案有警示作用!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相信法律并依法维权,切勿冲动,否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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