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男子喜欢上了朋友的妻子,趁朋友出差,跑去朋友家中和其妻子发生了关系。就在

大博而化易 2024-06-23 17:33:22

北京一位男子喜欢上了朋友的妻子,趁朋友出差,跑去朋友家中和其妻子发生了关系。就在两人熟睡中,不料,朋友提前回家,发现家门反锁,感觉不对劲儿后猛敲门。男子吓得躲到了10楼窗外,没想到,不慎坠楼身亡。男子家人将朋友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万。朋友妻子却说:我提醒他不要站在窗外,危险,他不听。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自古奸情出人命!这话说的一点没错。 邵伟从李梦口中得知于超要出差两天,别提有多兴奋了。 最近这段时间,邵伟天天盼着于超能出趟远门,这样他就有机会对李梦下手了。 他和李梦眉来眼去可不是一天两天了,要不是他常把“朋友妻不可欺”这话记在心里,估计于超早就绿了。 于超刚走当天晚上,邵伟就给李梦发微信,约李梦去酒店。 李梦果断拒绝了,倒不是她不想跟邵伟去,而是她怕于超还没走远,不太保险。 邵伟听了李梦的解释,觉得有道理,当晚便作罢,两人只是在微信里聊了些暧昧的话语,各自睡去。 李梦当初嫁给于超,没看上他这个人,长得也不帅,个子也不高,性格也不够风趣,但好在会赚钱,所以,李梦便在自己最好的年纪,最漂亮的时候,嫁给了于超,就是为了结婚而结婚。 这才结婚一年多,李梦就觉得没意思,经常在心里拿于超和她之前谈过的对象做比较,越比越觉得于超不行,于是,渐渐的有了出墙的念头。 就在这时,邵伟抛来了橄榄枝。 当初李梦和于超处对象的时候,就认识了邵伟,大家还经常一起以家庭为单位出去玩儿呢。 两人真正有了歪心思,是一次饭局上,于超喝醉酒,邵伟开车送他回家,李梦开门接于超时,两人暗送秋波。 之后两人就经常在微信里暧昧不清。 然而,也仅仅是精神上的出轨。 直到于超这次出差,两人终于有了机会。于超出差的第二天下午,邵伟就开始着急的收拾自己,然后选酒店,和李梦约时间。 原本两人准备去酒店,可李梦却说,心里过不去那个坎儿,有点推辞了。 可没想到,邵伟却上家找她来了。之后,两人把持不住,破了底线,然后沉沉睡去。 然而,两人谁都没想到,于超出差提前回来了,于超在楼下看到邵伟的车,觉得很奇怪,隐隐约约感到一丝不妙,毕竟李梦那么漂亮。 于是,他赶紧上楼,却发现入户门反锁着,从外面打不开。这一刻,他真的感觉大事不妙。 于超在门外使劲儿的敲门,猛拍,可屋里的两个人累了,睡了过去没听见。 于超由拍门转为砸门,李梦这才听见,她没有第一时间开门,慌乱中,邵伟直接躲到了卧室窗外。 李梦提醒他,这可是10楼,太危险了,重新躲个地方。 可邵伟偏不,他说没事,窗台很宽,够站。 于是,李梦这才放心的给于超开门,于超进屋后发现,没有啥异常。 可就在他纳闷的时候,楼下传来了警车的警报声,原来本栋楼的业主报警,有人摔死了。 事后,邵伟的家人将李梦和于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万。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李梦和邵伟在都有家室的情况下,行苟且之事,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受到谴责。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邵伟和于超是朋友的情况下,却时常惦记着李梦,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朋友的道义,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2、一审认定,邵伟本身应当承担80%的责任,李梦承担20%的责任。 李梦赔偿邵伟家属9万块,于某无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邵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站在10楼仅有5厘米的窗台上,应该有的后果。 在明知道其危险还要站在那儿,最终坠楼身亡,所以他自己需要为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3、李梦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梦认为,当时邵伟跑去窗台外面,她提醒他很危险,并劝阻他不要站在窗外,她认为,她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不应当为邵伟的死亡负责。 二审法院驳回李梦诉求,维持一审原判!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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