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的丈母娘!”上海,男子很穷,不被岳母接纳,婚后他发达了,给岳母花200

大博而化易 2024-06-23 17:33:23

“细思极恐的丈母娘!”上海,男子很穷,不被岳母接纳,婚后他发达了,给岳母花200万买套房,又给了50万现金,没想到,他破产后,妻子竟然换了房锁,不让他进门,岳母还撺掇女儿跟他离婚,房子和钱也不还。网友:有其母必有其女。 (案件来源:上海卫视幸福魔方) 沈小峰拖着沉重的脚步回到家,可他发现,他的钥匙已经打不开自家的门了。 他敲门,屋子里没人回应,给妻子菲菲打电话,他也不接,他心里有了不祥的预感。 果不其然,他来到住同一小区的岳母家,岳母门都没给他开,叫嚣着说:“以后别来了,等着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吧,我女儿要跟你离婚。” 沈小峰心里咯噔一下,立马想到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 真是至亲至疏夫妻啊,他凤凰腾达时,妻子温柔似水,岳母也嘘寒问暖,等自己破产了,这母女俩变脸速度快的让他始料不及。 都说夫妻要同甘共苦,风雨与共,可在他最需要家人陪伴自己共渡难关时,她们都对自己弃之不顾。 说起沈小峰和菲菲,当初的爱情,并不被岳母王女士接纳,无外乎嫌沈小峰一贫如洗,身材不高,长的也不帅。 而自己女儿菲菲,却是外国语大学毕业的校花,王女士真是觉得他们的结合门不当户不对,她女儿一朵鲜花插在了牛粪上。 可女儿却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偷走了王女士锁在抽屉里的户口本,飞蛾扑火的嫁给了沈小峰。 王女士看生米煮成了熟饭,也只能接受。 沈小峰为了让丈母娘刮目相看,婚后开了家服装贸易公司,起早贪黑,呕心沥血的经营,终于步入正轨,收回了投资,还挣了几百万。 他为了在岳母面前扬眉吐气,证明自己是有能力让她女儿幸福的,不但自己买了套房,还在小区花了200万,给岳母买了一套,这还不算,又给了50万现金,让岳母随便花。 可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沈小峰受大环境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公司面临倒闭。 他跟妻子菲菲提出卖掉房子,以解燃眉之急,然后和岳母住在一起过度一下,度过了难关,他们再重新买房。 万万没想到,妻子竟然一口回绝,说房子是她一砖一瓦,一个灯泡一个螺丝,亲自设计装修的,没房子就没家了,坚决不同意卖房,并跟他提出了离婚。 在沈小峰看来,这都是岳母撺掇的,自己一穷二白时,岳母对自己爱搭不理,自己事业风生水起时,岳母对他热情有加,每晚都喊他过去吃饭,当自己身陷低谷,她又原形毕露,撺掇女儿跟自己离婚。 这母女俩,真是有其母必有其女,一对势利眼。 可在菲菲看来,她离婚和丈夫破产无关,是他婚后和婚前判若两人。沈小峰婚后变了,十天半月不回家,好不容易回来一趟,还是被喝多了被朋友抬回来的。 他不记得她的生日,他们的结婚纪念日,对她再也不鞍前马后,无微不至。 可沈小峰也很委屈,婚前是花前月下,婚后是柴米油盐,他需要挣钱养家,被岳母另眼相看,让老婆孩子衣食无忧,他如果一直陪着妻子,怎么去打拼事业? 可菲菲用不容置疑的语气说,房子是她的,她坚决不同意卖,并且铁了心离婚。 而岳母说:“结婚才五年就混到了卖房的地步,你拿什么给我女儿幸福,给你们的婚姻保障?” 离就离吧,强扭的瓜,不甜,可岳母坚决不腾房,说房子是沈小峰和女儿买来孝顺她的,哪有要回的道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有几对夫妻能同甘共苦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可是,当沈小峰事业低谷期,妻子要离婚止损,岳母翻脸无情,也不退房,违背了民法典夫妻要互相关爱,一家人要共渡难关的规定。 确实挺让人寒心的,当沈小峰事业遭遇滑铁卢,他最渴望的是家庭的温暖,丈夫不能一手搬砖,一手拥抱妻子,无法事业和家庭兼顾,作为妻子应该理解,作为岳母,应该劝解女儿支持丈夫,而不是撺掇离婚。 2、如果离婚,沈小峰有权卖房,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两人真到了分道扬镳的地步,菲菲说房子是她的,她不同意卖房,是没法律依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房子是沈小峰婚后挣钱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也有处置权,夫妻俩应该协商分割,如果产生分歧,可以起诉到法院。 3、丈母娘住的房子,属于沈小峰夫妻的赠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具体到本案,沈小峰之所以给岳母买房居住,是因为她是岳母,如果婚姻关系不存在了,王女士就成了前岳母,和他没关系了,如果她拒不归还,就侵犯了沈小峰的合法权益,他离婚时有权收回房子,进行分割。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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