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广西,一18岁男子花600块钱,约47岁失足妇女到宾馆包夜。岂料,两

枚春桃 2024-06-23 17:33:23

“太炸裂!“广西,一18岁男子花600块钱,约47岁失足妇女到宾馆包夜。岂料,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大妈说肚子饿了,想出去吃宵夜,结果却一去不复返!男子大怒,认为大妈不讲职业道德,当即打电话报警,结果却悲剧了! 电话铃声突然在深夜的警局里响起,打破了原有的宁静。接线员小玲拿起话筒,声音带着职业性的冷静与稳重:“您好,这里是110报警中心,请问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 电话那头,传来一个男子愤怒而急促的声音:“有人诈骗我的钱!你们快点来抓人!” 小玲立刻警惕起来,她安抚道:“先生,请您不要着急,慢慢将事情的前因后果讲出来,我们一定会尽快处理的。” 男子深吸了一口气,平复了一下情绪,开始讲述他的遭遇:“我叫潘胜天,我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叫黄菊香的女人。她说只要我给她600块钱,她就愿意陪我一夜。” 小玲一听,顿时想到什么,于是追问道:“然后呢?” 潘胜天颇有些后悔的回道:“我当时也是鬼迷心窍了,就答应了。我早早地就在宾馆开了房,等着她来。没过多久,她就到了,看起来还挺年轻的,打扮得也挺时髦的。” “也就是说,那个叫黄菊香的女子也到了宾馆,你们有没有发生什么?”小玲追问道。 电话那头的潘胜天沉默了一会,然后说道:“我们就……那个了。后来她说肚子饿了,想出去吃点东西,我想着也没什么,就让她去了!” 小玲又问:“黄菊香出去了,之后又怎么样啦?” “可是,她这一走就再也没回来!我给她发消息她不回,打电话也不接。我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是被骗了!”潘胜天恨恨的说道。 小玲听得目瞪口呆,她没想到竟然会有这样的案子。她努力保持镇定,继续问道:“那您有没有给黄菊香转过钱呢?有没有留下什么证据?” 潘胜天答道:“当然有转账记录啊,我给她转了600块钱。而且我们还有聊天记录呢,她一开始说得好好的,会陪我一夜。现在却这样,我真是气不过!” 小玲心中已经有了底,她告诉潘胜天:“好的,请您先不要着急,我们会尽快处理这个案子。请你告诉我你在哪,也提供一下黄菊香的联系方式和转账记录,我们会尽快联系她并调查此事。” 潘胜天连连答应,并提供了相关信息。小玲挂断电话后,立刻将情况报告给了同事。很快,民警们就根据潘胜天提供的线索展开了调查。 经过一番努力,民警们终于找到了黄菊香的住处,并将她带回警局进行调查,同时被带回警局的还有潘胜天。 当黄菊香出现在警局时,潘胜天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眼前的这个女人,竟然已经47岁了,而潘胜天才刚满18岁! 她看起来虽然打扮得颇为年轻,但岁月的痕迹却早已爬上了她的脸庞。 面对民警的询问,黄菊香一开始还试图抵赖,但在潘胜天提供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面前,她最终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 原来,潘胜天与黄菊香约定在宾馆里非法交易,黄菊香承诺600块钱可以包夜,两人先后到达了宾馆。 两人在宾馆里折腾了两个小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事后,潘菊香称自己的肚子饿了,想要出去吃点东西,却借此溜之大吉。 事后,暴怒的潘胜天认为黄菊香不讲职业道德,要她退还50块钱,遭到黄菊香拒绝后,他也就报了警。 她告诉民警,自己因为生活所迫,才会想到用这种方式赚钱。她本以为只是一次简单的交易,没想到会惹来这么多麻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潘胜天与黄菊香的非法交易行为? 潘胜天和黄菊香之间通过微信约定,通过金钱交易,随后在宾馆发生不正当关系,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潘胜天在没发生交易之前,就已经向黄菊香转账,据此就可以认定两人违法事实成立。 2、两人该如何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潘胜天涉嫌嫖娼,而黄菊香则涉嫌卖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两人均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 3、黄菊香的行为构成诈骗吗? 潘胜天认为黄菊香存在欺诈行为,因为她在收取了600元后并未履行约定的服务(即过夜陪伴),并在事后拒绝退还部分费用。 不过,诈骗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意图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在本案中,尽管黄菊香的行为对于潘胜天来说是不讲职业道德的失约。 但两人本身的约定就是违法行为,双方的交易约定也就不存在,更谈不上诈骗。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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