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张师傅下班,将公司发的馒头带回家,公司称这是盗窃,还在厂区张贴通告批评,张师傅觉得委屈,认为公司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精神损失费,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案例来源:法治网) 张师傅入职一家机械公司,在内部食堂工作,负责炒菜做饭,为300多名员工提供早餐和午餐,其中早餐标准是每人两个馒头或者包子,一份粥,但是,经常有剩余。 张师傅患有糖尿病,不能吃馒头包子之类的面食,自己的一份剩余下来,有员工也将吃不完的馒头包子送给张师傅,张师傅觉得,这些食物扔掉可惜,就将这些馒头存放在公司食堂冰箱,等积攒到一定数量后,一并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公司发现后,认为张师傅作为厨师,这是在监守自盗,通过监控固定证据,比如,张师傅经常空手上班,拎着塑料袋下班,而袋子里装满了馒头包子的视频。比如,张师傅从公司冰箱里拿馒头的视频。 之后,公司在厂区内,张贴通告,称张师傅多次偷公司的馒头。 张师傅大呼冤枉,不认为这是盗窃,而公司在厂区张贴通报的行为,让自己丢人现眼,一怒之下,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公司称张某盗窃,但是仅有监控视频,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没有说服力,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依然败诉, @法律人大吴那么,公司错在哪里? 盗窃是法律术语,可公司不是司法机关,未经公安机关调查,法院设立,就确认他人盗窃,并做出处罚,当然不妥。 如果,公司先报警,张师傅受到处罚后,公司再张贴通告,以儆效尤,就没有这么多的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