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了7毛钱,就要罚10万!”河南濮阳,超市老板为了方便大家购物,批发了2公斤豆

大博而化易 2024-06-24 01:36:54

“赚了7毛钱,就要罚10万!”河南濮阳,超市老板为了方便大家购物,批发了2公斤豆芽和一些家常蔬菜。不料,却被市监局抽查发现豆芽中氯苯氧乙酸超标,直接对老板做出罚款10万的处罚。老板:豆芽都是正规渠道进的货,一共赚了七毛钱,你们就罚10万,还有天理吗? (案例来源:濮阳市中院) 天刚蒙蒙亮,苏成就开着他的五菱宏光来到蔬菜批发市场,挑选了一些新鲜的家常蔬菜,仔细的装好车就往回赶。 他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小百货超市,原本只卖一些日常百货,日子倒也过的轻松,但是邻里邻居的都给苏成建议,让他帮忙批发点蔬菜,大家买菜也就方便不少。 苏成是个热心人,看到邻居们都要求批发点蔬菜,他也就帮忙揽下了这个差事,不为赚钱,只为方面大家生活。 从此以后,苏成再也睡不了懒觉,每天还要跑去蔬菜批发市场,批发一些新鲜蔬菜回来。 这天,苏成以7毛钱1斤的价格批发了4斤豆芽,还有一些家常蔬菜,整整齐齐摆在超市门口,方便大家购买。 快到中午的时候,蔬菜几乎卖完了,豆芽卖的差不多,只剩下一些零零碎碎的豆芽和菜叶子。 这时,几个穿着执法制服的人员走进苏成的超市,二话不说就进行了一番检查。 超市倒是没有什么问题,执法人员又把目光投向门口的蔬菜。 “这些蔬菜都是从哪批发的?”执法人员询问着苏成。 苏成一五一十交待着批发蔬菜的市场以及进货的老板。 “有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证明?” 苏成傻眼了,能拿到市场来批发的,难道不是经过是有关部门层层把关的吗?这肯定有许可证和检验证明的呀,还要查看吗? 但是,苏成这样的理由并没有得到执法人员的认可,他们把苏成的蔬菜取样带走到了一小部分。 几天后,执法人员再次上门,告知苏成,他销售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其中氯苯氧乙酸钠严重超标。 说完以后,执法人员给苏成出具了处罚决定书,责令苏成马上整改,并对其罚款10万元。 苏成极力反驳,他销售蔬菜完全是给大家帮忙,让大家买菜方便,并没有因此盈利多少。这批豆芽批发价7毛钱,售价0.89元一斤,一共盈利7毛钱,现在就要罚款10万,超市一年也赚不了10万。 苏成还表示,他把供货商的情况都如实交代了,批发豆芽时他也看不出来这些豆芽有问题。而且,批发蔬菜的时候,专门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蔬菜检验证明,这是完全不现实的。 但是,不管苏成如何辩解,执法人员还是没有手下留情,留下处罚决定书就转身离去。 苏成没办法,只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他一个公道。 首先,市监局对该行政处罚进行举证。 市监局拿出检测报告,证明豆芽中的氯苯氧乙酸严重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 他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10万至12万元罚款。 他们依据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小,对苏成处以1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按照底线处罚 。 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所以,该处罚并没有问题。 其次,苏成也充分准备,对此进行反驳。 苏成表示,他批发豆芽的时候,从外观看着豆芽不错,也算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而且供货商也是经过市监局把关的,他对能够进入市场的供货商也是比较信任的。至于豆芽里面药物超标,他肉眼凡胎如何能看出来呢?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苏成认为,他履行了查验义务,也如实交代了供货商的信息,有联系方式,有转账记录,更有豆芽批发的照片,是可以免于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苏成还表示,他这是首次违法,而且销售不到4斤的豆芽,涉案金额非常小,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应该对他做出处罚。 最后,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苏成确实没有销售不合格豆芽的主观故意,而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获利7毛钱,而直接罚款10万元,超过超市一年的销售利润,这样的处罚失去了相应的社会效益。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目的不是罚款,而是为了教育公民更好的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处罚。 市监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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