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青海,一女子因长期被家暴与丈夫分居并提出离婚。可分居后丈夫又凌晨上

大壮扯文 2024-06-24 01:37:06

“正当防卫!”青海,一女子因长期被家暴与丈夫分居并提出离婚。可分居后丈夫又凌晨上门家暴女子,事后还殴打刚做完手术的孩子。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女子情急之下,捅刺丈夫背部三刀致其重伤二级。检察院认为,连续捅刺三刀就超出必要限度、遂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女子。但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浪涨小青岛) 女子邱某认识男子张某后,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 二人恋爱一段时间后,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 婚后二人育有一个孩子。可与张某结婚后,邱某过得并不幸福,经常因生活琐事被丈夫张某家暴。 一开始时,邱某为了孩子选择隐忍,可自己的忍让却换来张某变本加厉的家暴。最终,邱某因无法长期遭受家庭暴力,选择带着孩子与张某分居。 二人分居期间,邱某因孩子右耳出现问题,带其到医院做了一个手术,之后,邱某独自照顾孩子。 可孩子刚做完手术不久,张某又因二人是否离婚事宜,在电话中与邱某发生激烈争执。 发生争执后的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来到邱某的住所内,家暴邱某。事后还殴打刚做完手术不久的孩子。 对自己施暴,邱某为了孩子可以忍让。但是,张某竟然殴打刚做完手术的孩子,邱某绝对不能忍。 邱某劝阻无果后,为了保护孩子,情急之下,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往张某的背部连续捅刺了三下。 张某被刺伤后,才停止施暴。见张某身上不停流血,邱某开始慌了,并骑电动车载着张某到医院救治。 后经司法鉴定,张某的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虽然张某存在重大过错,但邱某却连续捅刺了张某身体三刀,明显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据此,检察院认为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防卫情节以及事后积极施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条明确指出,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认定为“行凶。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殴打、辱骂邱某后,在明知道孩子刚做完手术的情况下,又对孩子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对邱某母子俩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是属于非紧迫危险的情形,故认定张某是在行凶。 其次,上述《指导意见》第8条同时还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具体而言,正当防卫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使个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不法侵害,即实施侵害的一方是属于行凶时,被侵害人就可以实施防卫行为。 但是,超过防卫必要限度,就是属于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邱某当时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反击行为、张某又是属于行凶的话,邱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检察院认为,是已经超出必要限度了。 最后,上述《指导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简而言之,是否属于超出明显必要限制,不能以事后看到的损害结果来判断,应当要换位思考。即应当要以事发时邱某所处的环境,以及张某所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将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原因来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邱某与张某相处多年,知道其为人,且邱某是长期被家暴才会分居的。因此,在双方力量悬殊巨大,不及时加以制止,刚做完手术的孩子会受到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不能苛责于邱某。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定邱某是属于正当防卫,不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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