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点脸行吗?”浙江义乌,女子旅游,入住豪华酒店,凌晨突觉肚子饿,点了份外卖,

嫦娥的胡子 2024-06-24 11:01:01

“你要点脸行吗?”浙江义乌,女子旅游,入住豪华酒店,凌晨突觉肚子饿,点了份外卖,女子穿一次性拖鞋下楼取餐,没想到意外摔倒,把5万元手镯摔碎,她要求酒店赔偿。网友:在家摔了呢?你找谁赔? ··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 陶慧一直对义乌心驰神往,今天终于如愿以偿。 在义乌,你可以感受到中国商人的智慧和勤劳,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 这里的山水灵秀,这里的人杰地,这里的商贸物流,更是四通八达。 陶慧是个生活有品位的人,她所到之处,吃喝住行绝不敷衍。 酒店是豪华带星的,吃饭是上档次的,出行也要租一辆好车自驾,人家不差钱,不想委屈自己。 所以,这次陶慧入住星级酒店,房间内视野开阔,站在落地窗前,就能把小城尽收眼底,席梦思床柔软解乏,浴室还有浴缸,能泡个热水澡,舒筋活血。 这天,酣睡到凌晨时分,陶慧竟然在饥饿难耐中醒来,然后就睡意全无。 如果不吃点东西,饥肠辘辘根本睡不着,她起身冲了杯咖啡,可还是无济于事。 于是,她就决定在网上点了份东河肉饼和豆皮素包外卖,然后坐等上门。 大概15分钟后,电话响起,外卖员打来电话,说他被前台截住了,不允许外卖送餐上楼,只能麻烦她下楼自取。 陶慧不禁眉头紧蹙,高档酒店就是条条框框多,本以为自己坐享其成,没想到,还得下楼去取。 可很快她就释然了,她经常旅居全国各地,虽然她这是第一次在酒店点外卖。 但听说高档酒店,确实不会让外卖员送到房间,这是为了客人的安全,要不不法分子,穿一件外卖小哥的衣服,就可以进入客房区域,会给客户带来安全隐患。 同样,也不允许酒店礼宾员,把餐食送入房间,因为万一发生食物中毒,那酒店就说不清楚了,毕竟经过了酒店人员的手,所以一般都是外卖送到大厅或大厅的外卖柜,客人自己取。 想到这里,陶慧准备下楼拿餐,可她竟然因为帮忙,忘了换鞋,穿着一次性拖鞋就去了。 万万没想到,一个趔趄,就摔倒在过道里,只听一声清脆的响声,她手腕上的玉镯支离破碎。 陶慧顾不上疼痛,捡起手镯碎片懊恼不已,这可是花5万买的,而且是爱人相赠,有特殊的意义。 她顿时火起,直奔前台,不依不饶的要求赔偿。 因为,在她看来,如果酒店没这么多破规矩,不让外卖员上楼,她就不可能下楼取餐,也不可能摔倒。 如果酒店立有警示标志,也能引起她的注意,她也会避免,所以,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酒店认为陶慧蛮不讲理,拒绝理赔,陶慧一纸诉状,把酒店告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陶慧认为,她入住酒店,酒店就应该保障她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陶慧认为,她入住的是高档酒店,就应该得到优质服务,外卖都不允许送上楼,何来优质? 而且,酒店不设置提醒牌,没尽到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她5万元。 2、酒店认为,陶慧摔倒,不是酒店原因,而是她穿一次性拖鞋导致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认为,不允许外卖员上楼,是酒店的规定,也是为了给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陶慧摔倒之处,不是卫生间或者餐厅,平时保洁及时打扫,没有水渍,不会导致顾客摔倒,没有立警示牌的必要。 而且,陶慧摔倒时,地面干爽,并无湿滑之处,没有安全隐患,她之所以摔倒,是因为穿的酒店一次性拖鞋。 一次性拖鞋,用来穿着在酒店内活动,毕竟鞋底薄软,她却穿了出来,酒店无责。 3、酒店驳回陶慧诉求,判她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既然陶慧认为,她摔倒导致手镯损坏,是酒店的责任,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因为陶慧无法举证,而法院采纳了酒店的辩护,认为陶慧之所以摔倒,不是因为外卖员不送餐上楼,也不是地面湿滑,保洁没及时打扫,更不是酒店没有提示警示牌,而是她把一次性拖鞋穿出来导致。 所以,法院判决陶慧败诉,并承担诉讼费。 陶慧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陶慧的行为并不陌生,不知道什么时候起,有些人自己出了事,却千方百计地找人背锅,而且往往有效。 如果你在家摔倒,弄坏了手镯的话,难道去找物业索赔? 高档一点的酒店,都是大堂外接收外卖,客人需要自己取,既保证了其他住客的安全,又可以让外卖小哥多跑几单。 有人认为,可以以酒店提供一次性拖鞋,不适合在酒店大堂活动,酒店并未予以告知,服务缺失做为理由提起诉讼。 对于,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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