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谁不想治?”浙江绍兴,男子在足浴店为客人按摩时,突然脑出血,倒在客人身上,

小蚂蚁评事 2024-06-25 12:22:49

“有钱谁不想治?”浙江绍兴,男子在足浴店为客人按摩时,突然脑出血,倒在客人身上,被送往医院抢救。谁曾想到,足浴店竟以家属放弃继续治疗,不认可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来源:浙江绍兴中级人民法院)   贾丽怎么也没有想到,出门上班的时候,还是好好的一个人,怎么突然就病危了呢?   挂断电话后,贾丽来不及收拾东西,就匆匆忙忙地往医院赶去,看到急救室的抢救灯亮着,贾丽悬着的心突然平静了下来。   不知道过了多久,急救室的灯灭了,满头大汗的医生从里面走了出来,告诉贾丽她丈夫大脑中的动脉瘤破裂,脑出血,情况不容乐观。   贾丽当时想着无论付出什么代价,一定要把丈夫救回来,可是高昂的抢救费用,直接让贾丽傻眼了。   自己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而且医生也说了,他们没有把握,最多只能延缓一段时间! 无奈之下,贾丽为李强办理了出院手续,咱们不治了,听天由命吧!   出事第三天,11时52分许,李强死亡,死亡原因为大脑中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   第一场官司:   足浴店没有和李强签合同,也没有买社保,贾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李强和足浴店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李强在足浴店为客人按摩,接受足浴店管理,足浴店向李强支付报酬,李强和足浴店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所以仲裁庭裁决确认李强与足浴店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足浴店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亦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场官司:   拿到李强和足浴店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决后,贾丽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人社局审查之后,认为李强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作出了李强属于工伤的认定。 然而,足浴店不认可,足浴店认为李强的死亡系贾丽放弃继续治疗导致,不属于工伤,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本案的争议焦点,贾丽主动放弃治疗是否构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阻却条件?   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李强入院时“深昏迷,GCS评分5分,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mm,光反射消失,呼吸促”;   住院时经历两次手术治疗,“术后继续机械通气支持”;显然治疗效果并不明显。   出院时李强“深昏迷,GCS评分3分,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支持,无明显自主呼吸触发”,“骨窗压力极高……双侧瞳孔直径约0.6cm,光反射消失”。 出院医嘱上注明:“患者自动出院,随时死亡可能”。   法院意见:   医疗救治本身存在诸多风险要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李强被送往医院后病情危重,虽被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但情况仍无改善。   继续实施急救措施,也是延迟死亡时间,不具有改变死亡结果的可能性,贾丽鉴于这一客观事实作出出院决定,实属无奈之举,而非主动去改变抢救结果。   法院认为,在不能证明贾丽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剥夺李强生命权的情形下,不宜将李强死亡的结果归结于贾丽的放弃治疗。   也就是说,贾丽放弃治疗对于李强死亡结果的产生不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亦不能将不予认定工伤的不利后果由贾丽承担。   最终,法院以人社局认定李强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并无不当,驳回了足浴店的诉讼请求。 至此,李强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注:人物为化名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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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25 13:06

    [并不简单]我个人观点即,什么时候能全面的严格执行劳动法了,什么时候,就是真正在良性发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