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和,一离异带娃女子认识了一男子,随后两人谈起了恋爱,可是,两人在一起却经常

爱笑小迪 2024-06-25 19:00:19

浙江云和,一离异带娃女子认识了一男子,随后两人谈起了恋爱,可是,两人在一起却经常吵架,于是女子便要求分手,可是男方并不愿意,接下来,女子想了一招,打算和对方发生关系后控告对方性侵,结果却把自己送了进去。

女子兰某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生活本身不易,兰某于是有了重组家庭的想法,就这样认识了男子郭某。

之后,两人谈起了恋爱,可是,两人却总是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多次闹到了报警,为此,兰某也是疲惫不堪,于是提出了分手。

但是,郭某并不愿意分手,为了彻底能够和郭某分手,兰某便想了和对方发生关系,再控告对方性侵,于是,兰某带着儿子一起到了郭某开好的宾馆,在房间里,两人发生了关系。

结果,趁着郭某外出打电话期间,兰某直接报了警称被性侵,很快,警方将郭某抓获归案,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方发现本案疑点众多,并未做出逮捕决定,而是将郭某释放,同时撤销了案件。

可是,兰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因为捏造了自己被侵犯的事实,意图追究他人刑事责任,兰某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1、为何能够发现本案诬告陷害的线索?

实际上,如果郭某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和兰某发生关系,那么,由于是暴力、胁迫手段,兰某必然身上存在伤情,本案中,兰某身上遗留郭某的遗传物质,只能说明两人发生过关系,但是,不能就此认定郭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

更何况,在房间里,不仅有郭某和兰某,而且还有兰某得儿子,所以,兰某得儿子有没有听到呼喊求助声,其实也是一个佐证证明事发时有无违背兰某的意愿。

加上归案后,郭某必然不认可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和兰某发生关系,众多证据结合在一起,就此可以认定郭某没有犯罪事实。

2、因为已经对郭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兰某得行为属于性质恶劣,因此,应当追究兰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即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对此会构成诬告陷害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兰某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结合兰某得认罪态度,以及自首等情形,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兰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实际上,缓刑就意味着,兰某并没有实际受到刑事处罚,只要兰某在1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那么,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有人说,诬告陷害罪应该按照被诬告的罪名量刑一样,不然一旦诬告成功,对方入狱服刑3年,而诬告的却一点事没有。

还有人说,两人也许还牵扯着经济纠纷,不然男方早分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