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钓鱼老婆孩子都不要了?”山东菏泽,一男子因沉迷于钓鱼,对婚姻家庭不管不顾,

小峰聊社会 2024-06-26 00:35:04

“为了钓鱼老婆孩子都不要了?”山东菏泽,一男子因沉迷于钓鱼,对婚姻家庭不管不顾,妻子多次劝阻无果后,起诉离婚。可开庭当天,男子居然又因钓鱼而导致迟到。那么法院最终会准予二人离婚么?

(来源:澎湃新闻、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法院)

孙先生与妻子张女士恋爱结婚后,共育有一对子女。两个子女出生后,一家四口过着幸福的生活。

可好景不长,自从孙先生迷恋上钓鱼后,夫妻俩的生活方式、夫妻俩的感情,都发生巨大的变化。

原来,孙先生喜欢上钓鱼后,就对家庭妻孩不顾不管,只要一有空,不管家里有什么事都要外出钓鱼。

即便没有外出钓鱼,在家时也是沉迷于研究怎么钓鱼、购买什么样的鱼具、下次到哪里去钓鱼等等。

孙先生刚开始学习钓鱼时,张女士还是支持的,毕竟,男人年龄大了,有点健康爱好也不是什么坏事。

万万没想到的是,孙先生沉迷钓鱼后,张女士每天的生活方式变成:不到6点就要起床给两个孩子做早餐。送完孩子上学后才去上班,每天回到家后又要洗碗、搞卫生、再给孩子做饭吃、辅导孩子做作业…

然而孙先生却什么都不管,还花巨资购买高端鱼具。

张女士曾与结婚十几年的孙先生谈过很多次,但孙先生不以为然!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女士起诉离婚。

可谁曾想,法院开庭当天,孙先生竟然因去外地钓鱼而迟到了!姗姗来迟的孙先生赶到后表示,自己也受够了张女士的唠叨,其现在想通了,同意离婚!

孙先生还语出惊人的说道:“离婚或者是件好事!以后想怎么钓鱼就怎么钓鱼、再也没人唠叨我了!”

1、不可否认,男人上了年纪有点爱好不是坏事,而且,钓鱼比起吃喝嫖赌等恶习,要好太多了,这也是妻子张女士一开始时没有阻止丈夫孙先生的原因所在。但是,凡事都必须要有个度,切勿过犹不及!

2、那么从法律上讲,孙先生是过错方么?法院会不会因丈夫孙先生沉迷钓鱼,而准予二人离婚么?

首先,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维护。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孙先生看来自己没有吃喝嫖赌等恶习、没有婚内出轨就不存在过错。实则不然,夫妻之间不仅仅互负忠诚义务,还互负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各自为婚姻家庭生活做贡献、尽量陪伴家人等义务。

可孙先生却把家里当成酒店、把妻子当成“保姆”了,连两个子女都不闻不问,明显是未尽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法定义务。即孙先生一方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要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简而言之,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一般会秉承调解为主的原则,只有无法调解时才会依法判决。

而所谓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有以下5种法定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有家暴等行为;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张女士坚持主张离婚、孙先生表示同意并确认张女士所言属实,那法院只能准予离婚。

最后,两个子女应当归谁抚养,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注意!关于未成年人抚养权、财产权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

具体而言,虽然两个子女都已满8周岁,一般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但是,如果法院认为,父亲孙先生沉迷钓鱼至痴迷的程度,子女与其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法院就会判决给母亲抚养、父亲支付抚养费

3、最后,夫妻之间有不同意见时,务必要及时沟通解决,避免引起更大的纠纷,从而导致积重难返!

就本案而言,如果张女士刚发现孙先生失控时,就及时加以引导,或许就不会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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