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丈夫长期对妻子家暴,在妻子怀孕期间依然施暴,在生完小孩后,丈夫的行为还

撒春艳 2024-06-27 15:19:41

湖北武汉,丈夫长期对妻子家暴,在妻子怀孕期间依然施暴,在生完小孩后,丈夫的行为还不见收敛,妻子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可是在准备协议离婚当天,妻子就死于非命,原因是其丈夫碾压致死。警方经过调查,是其丈夫过失行为导致妻子死亡。 施某经过别人介绍和丈夫钱某认识,两人交往一年以后,感觉还算情投意合,就在所有人的祝福中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但是在结婚后,施某发现结婚之后的钱某变得自己都不认识了,他不知道在干嘛,到处找人借钱,而且还找施某的父亲多次借了30万元。 施某多次因为外债的事情和钱某发生争吵,钱某也多次对施某进行施暴,甚至在施某怀孕期间,钱某依然对施某进行殴打。 因为已经怀孕了,要有孩子了,施某还是原谅了钱某,一直期望钱某可以变好。 施某怀孕后,就和钱某住在娘家了,岳父母也一直在他们之间调停。 但是即便孩子出生了,他们之间依然是争吵不断,事发前一天晚上,他们又发生了争吵,而且两人还达成协议,决定次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据施某父亲回忆,第二天早上,两人起床后又开始吵架了,原因就是钱某变卦了,又不想去离婚了,随后又发生了争吵。之后,施某吃了早饭后,告诉钱某,她要到车库等钱某,说完就出了门。 钱某随后也出了门,出门前给岳母说,今天看好施某,最好不要让她出门,要不会出事的。说完也气呼呼的出了门。 可是就在大概十分钟后,施某父亲接到了钱某的电话,说出事了,施某钻到他的车底,被他压死了,当他来到事发现场时,女儿就横在前车轮下面。当时钱某已经报了警,说自己不小心将妻子撞了。 施某父亲说,当时车标都撞碎了,当移开车辆后,警方在现场勘查的结果是,女儿被撞后,被拖拽的痕迹有8.5米。 经过调查后,警方出具了鉴定意见,施某是因颈部、胸部、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并伴有肝胜、大网膜破裂失血过多而死亡。并以钱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7个月后,检察机关审查终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钱某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驾驶车辆碾压施某并拖拽了8.5米后,刹停车辆。 此后钱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最后施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认为钱某因为其疏忽大意,过失造成施某死亡,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钱某定罪量刑。 ·初,武汉市江岸区法庭开庭审理钱某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该案因故被依法延期审理。 在此期间,施某父亲不服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他们坚持认为钱某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施某的代理律师委托专门机构论证施某的尸检报告,该机构鉴定结果显示,认为不能排除钱某先撞击了施某大腿外侧,后遭人扼颈窒息,再被车辆碾压拖拽致导致死亡的可能,依据该鉴定结果,认为本案有必要进行进一步侦查。 施某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该鉴定意见,希望能以故意杀人罪提级审理此案。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 1、本案最重要的就是只有现场勘查和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口供,而没有相关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就是重证据,轻口供。本案就属于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其他证据除了事发现场勘查结果和尸体的解剖结果外,并没有任何的能证明钱某有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据。 所以,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还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都是按照既有证据,能够证明钱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换言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钱某具有故意杀人行为,法院也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判处钱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就是证据裁判规则。 2、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虽然结果上都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是这两者的量刑可是天差地别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主观上并不追求该结果,所以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杀人罪,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最高刑可以是死刑。 而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所以,最后即便钱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按照慎用死刑的规定,钱某是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岳父母最后看在孩子的面子上,谅解了钱某,那他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以上的概率会更高。 最后,车标破裂,被拖拽8.5米,如果故意为之,那真是太狠了,事发时,他们的孩子才过百日啊!希望法院能够查明真相,确保判决公平公正,还施某一个公道!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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