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位男子请朋友吃饭吃了1516元,因为觉得这个数字不好听,就想让老板便宜个2

柏人谈 2024-06-27 15:19:45

浙江一位男子请朋友吃饭吃了1516元,因为觉得这个数字不好听,就想让老板便宜个28元,只支付1488元,没成想老板听到这个数字后简直是怒不可及,扬言说要这点钱都不愿,拿以后就别来我这里吃饭了,双方因此产生了争吵,最后男子竟还被打成了骨折。 事发当天,钱先生和几个好兄弟去吃饭,其中一个朋友小汪对附近的餐饮很是熟悉,于是便推荐了一家饭店,并且据小汪所说,自己和老板是老相识经常光顾他的饭店,而且菜做的也不错。 于是钱先生一行人便来到了小汪所说的饭店,几个好朋友聚在一起实属不易,趁此机会几人便喝了点酒,几人吃的酒足饭饱后,老板拿来了账单,账单上显示他们这顿饭一共消费了1516元。 当钱先生看到这个数字后越看越别扭,于是钱先生就起了想让老板打点折的心思,随后钱先生便找到了老板和他说:这1516元听着实在是绕口,这样吧老板你给我们便宜点,便宜个28块钱,老板这顿饭你收个1488元,这多好听。 但是老板听到钱先生的话后连头都没有抬,很直白的说到不打折,钱先生一想自己的朋友小汪和老板是熟人又是常客了,这点小要求老板都不答应。 朋友小汪见钱先生只是付个钱却迟迟不出来,于是便回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之后钱先生便将此事告诉了小汪,小汪听到后就找到老板和他说,多多少少打点折,我也经常来你这里吃饭了。 但是老板的样子好像对小汪并没有什么印象,直言说到,我们这里不打折,并且还说到:你们这些人真是好玩,吃顿饭还要打点折,咋不发个8888呢?你们连这点钱都不拿,你这朋友我也不交了啊。 老板对此的意思就是,我和你才不是朋友,再说了就算是朋友你来我这里吃饭我就一定要给你打折吗?小汪听到老板的话后面色一红,要是平时也就算了,但是这次自己的朋友都在,老板的话让小汪的脸面都丢尽了。 因为刚才喝了酒的缘故,听到这些话后小汪趁着酒劲将店内收银台的东西全部扫到了地上,朋友见小汪的动作怕事情闹大,于是将小汪拉出了店里。与此同时钱先生还在店内开发票。 小汪将东西扫落到地上后没一会店内便冲出了一伙人,直接对着钱先生就是一顿拳打脚踢,期间还有个人抄起了一只碗砸向了钱先生的头,顿时钱先生的头就流了血。 但是没想到就在一群人对着钱先生输出武力时,老板指着小汪说到,打错了打错了是他。一伙人看到后便转变了目标对着小汪又是一顿输出。一时间双方都乱了,一边的拉架,一边的打人。 场面闹大后钱先生见控制不住了便急忙报了警,但是等警察到达现场后,打人的那一群人早就跑的没影了,只剩下了被打的小汪和钱先生一行人,最后警方便将老板和钱先生等人请到了派出所进行调查。 但是看小汪和钱先生的伤,两人首先被送去了医院进行治疗,两人一比较,小汪的伤势较重,脖子被戳破,头也被打破,整个缝了30多针,不算其他的费用,单只是缝针就花费了5000多块钱。而钱先生的情况也差不多,脑袋被打破同样缝了针。 对此,老板感到非常委屈,自己开店这么多年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但是在店里打人的人和自己也没有关系,自己没有叫人动手打人。不过老板也说面对小汪说的认为和自己是老熟人就打折的话让自己很是不能接受。 那么,本案中小汪和钱先生被打受伤,对方是属于涉嫌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还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呢? 这里要明确两者的区别: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本案中,店中冲出的几人在殴打小汪和钱先生的行为上存在随意,并不是故意伤害罪中存在的主观故意。但是如果打人者的暴力手段使用了提前准备的刀具或是可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具对小汪和钱先生的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产生了威胁,那就会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小汪做了伤情鉴定而伤情被认定为达到轻伤及以上,那么打人者很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提醒大家,在外出吃饭时不要冲动行事,不能打折就不打,不然像小汪和钱先生钱没有打折,自己的骨头被打折了。您觉得这28块钱老板应不应该给钱先生等人打折呢? 对此,您有哪些看法呢?

0 阅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