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渣了。山东,男子约了女友和俩男性朋友到宾馆喝酒,期间,三人先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

爱笑小迪 2024-06-27 21:12:42

太渣了。山东,男子约了女友和俩男性朋友到宾馆喝酒,期间,三人先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事发后女子就报了警,三名男子均以强奸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然而,出乎预料的是,一男子称这是他们商量好的,发生关系后给女子500元,这才发生的关系。法院会怎么判?

事发当天,男子常某和俩朋友李某、陈某驾车游玩,在车上的时候,几个人便商量让常某带着女友,四个人一起到宾馆打牌喝酒。

于是,常某就给女友颜某打了电话,说三缺一,让女友过来打牌,很快,四个人就到了酒店开了一间房,在房间里,几个人一起打牌又喝了不少酒。

在房间里,三个人先后和颜某发生了关系,事发后,颜某选择了报警称自己被侵犯,很快,三人被依法抓获并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可是,三个人对此都不认账,颜某的男友常某认为,自己和颜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不存在强迫情形,而且女友愿意和自己到酒店,就说明她有意愿和自己发生关系。

可是,李某却这样说,三个人在车上的时候,常某和颜某就商量好了,我和陈某和颜某发生关系,每个人给颜某500元,所以事后转给了常某1000元,就是这笔钱。

而且,颜某身上也没有自己的遗传物质,所以,不应该认定为自己的行为是性侵。

而陈某则表示,因为颜某觉得1000元少了,所以才不愿意了报了警,自己没有和颜某发生关系,这件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

而颜某的说法是,当时自己喝了不少酒,已经晕乎乎的,在李某和陈某要和自己发生关系的时候,自己大声求助男友常某,常某将两人拉开后,自己就想要报警,常某就让李某转给自己1000元说赔偿私了,然后自己就报了警。

显然,如果按照李某等人的说法, 那么,常某充其量充当了一个介绍的作用,而颜某和李某、陈某两人发生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颜某的陈述是自己不情愿和几个人发生关系,纯粹是因为喝多了酒脑子不清醒的情况下,被迫和对方发生的关系,所以,如果颜某的陈述是客观事实,那么,三个男子的处罚就严重多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的;

因此,一旦证实有两人以上这个情节,量刑就是十年以上了。

对此,法院审理后是这样认为的,由于事发环境是一个密闭的空间,颜某又喝了不少酒,致使颜某放松了戒备心理,从而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和三人发生了关系。

虽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的手段,但是,却采取了其他致人不能反抗、趁着他人无法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关系,因此,应当定为强奸罪。

由于三人都存在轮流行为,据此,属于上述法律情形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判决,常某获刑有期徒刑11年,李某有期徒刑8年,陈某有期徒刑7年。

有人说,这样的男朋友,真的判刑无期徒刑都不为过,还有人说,很难理解,为什么一个女的要和三个男性去酒店?

当然,即便本案不属于强奸罪,毫无疑问,也是一种聚众淫乱的行为,也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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