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在值夜班的时候去厕所,结果在走道上遇到一男子,男子试图与女子发生

枚春桃 2024-06-28 11:40:46

湖南长沙,一女子在值夜班的时候去厕所,结果在走道上遇到一男子,男子试图与女子发生关系,但是女子拼命反抗后,男子不得已逃离了现场,事发后,男子被法院判了刑,但是女子因为此事申请了工伤,结果工伤部门拒绝认定。

王女士在一家公司配电室上班,为了保障用电,王女士就要经常值夜班,事发当晚,王女士想要上厕所,结果在去卫生间的过道上,碰到了男子田某,田某将王女士独自一人,于是便起了歹心。

随即,田某便上前堵住了王女士的去路,并打算采取暴力手段与王女士发生关系,可是,由于王女士的拼命反抗加上大声求助,田某仓皇而逃。

随后王女士选择了报警,田某被抓获后被法院依法判处了刑罚。

可是,因为这件事对王女士造成了巨大影响,不仅导致其不敢再上夜班,更让其患上了抑郁症,于是,公司帮着王女士申请认定工伤,但是,工伤部门认为王女士并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伤害,不属于工伤,于是便拒绝认定,无奈,王女士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重新认定。

1、田某会被判处怎样的刑罚?

显然,由于田某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和王女士发生关系,所以,田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因为王女士的强烈反抗,田某并没有得逞,所以,田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罪,可以从宽处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所以,田某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比如一年或者两年有期徒刑是有可能的。

2、王女士受到田某的侵害,到底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什么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工伤做了说明。

其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都是应该认定工伤的情形。

本案中,王女士是在上班的时候去卫生间的路上,发生了暴力侵害事件,那么,在去卫生间的路上,到底算不算履行工作职责?

法院对此认为,上厕所是人之常情,这属于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加上由于公司安保的不到位,为田某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如果王某没有履行工作值班的职责,则受到性侵伤害的事情也不会发生。

所以,法院认定王女士遭受侵害的行为,属于工伤。

3、不仅如此,因为王女士遭此伤害后,患上了疾病,对此是否应当赔偿?

由于工伤认定之后,才能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据此,应当在认定了工伤之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因此,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判令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判决后,人社局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如果王女士不值班,就不会遭到侵害,所以,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