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没偷成搭上命!””河南南阳,男子没钱花了,就盯上隔壁村养鸡女子,知道她丈夫外

柏人谈 2024-06-28 12:15:01

“鸡没偷成搭上命!””河南南阳,男子没钱花了,就盯上隔壁村养鸡女子,知道她丈夫外出打工不在家,就半夜去偷鸡,女子一看小偷人高马大,不敢出去,就点燃鞭炮,想把小偷吓走,没想到第二天醒来,却发现男子被吓死在鸡舍,男子家属告到法院,跟女子索赔50万,法院的判决太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泸水法院公众号)

春秀趁去镇上买鸡饲料,顺便买了几挂鞭炮。

老板问春秀,不年不节的买鞭炮干啥?春秀笑着说:“你猜!”

老板立马心领神会,以为春秀家有喜事,连声说“这是要添人进口呀!恭喜恭喜!”

春秀说了声“谢谢!”就当默认了,她当然不会告诉别人,她买鞭炮是为了吓小偷的。

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花钱的日子在后头,春秀和丈夫铁军还想生二胎,所以,丈夫选择外出打工多挣点钱,她则留在家里,照顾女儿,再伺候几亩薄田。

手脚勤快的春秀,开始养鸡是为了让女儿每天都能吃个鸡蛋,让辛苦一年的丈夫回家有口肉吃。

可养个十只八只也是养,养个几十只也是养,于是,她的鸡越养越多,土鸡蛋吃不完,还能卖钱换油盐酱醋。

娘俩馋了,还能宰一只打打牙祭,丈夫回来了,顿顿小鸡炖蘑菇,大口吃肉大口喝酒。

就这样,养来养去,再加上春秀勤奋好学,还买养鸡的书看,所以,她成了十里八村的养鸡能手。

人怕出名猪怕壮,这天,路过春秀家鸡舍的卢二,被鸡舍里肥美的土鸡吸引了。

玩牌输的一文不名的卢二正缺钱花,顿时打起鸡的主意。

他知道,铁军常年不在家,家里就春秀母女俩,如果偷几只鸡去卖,也能弄个赌资翻翻本。

他断定,即使春秀半夜听到动静,她一个妇道人家也会大气都不敢出。更别说出来抓贼了。

于是,卢二陈月黑风高,夜深人静,一口气偷了七八只鸡,拿到早市买了六七百块,然后乐癫癫打牌去了。

春秀白天太累,晚上睡得沉,第二天早晨喂鸡时,才发现鸡少了。

可把春秀心疼坏了,现在土鸡不便宜,她一下子损失那么多钱,坐在那里心疼的掉眼泪。

她没敢给铁军打电话。怕他惦记,心想晚上可得打起精神,到时候拉亮院子里的灯,把小偷吓跑。

可春秀一想也不行,院子里的灯亮了。她看到小偷长啥样了,对方恼羞成怒再杀人灭口,那她们娘俩岂不是危险?

于是,她思来想去,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就去镇上买了几挂鞭炮。

没想到,尝到甜头的卢二第二天又来了,早有准备的春秀,隔着窗户一看,月光下卢二鬼鬼祟祟的身影,人高马大,自己当然不能出去抓小偷,和他硬碰硬。

她庆幸自己买了鞭炮,直接点然后,往鸡舍位置奋力一扔,然后插上门。

只听外面鞭炮劈哩叭啦的响,春秀心里乐开了花,猜想着小偷一定被吓得屁滚尿流,逃之夭夭,以后再也不敢来偷了,春秀就忍不住笑。

可她万万没想到,第二天早晨,她去鸡舍喂鸡,竟然发现躺着个人,她才意识到,小偷没被吓跑,而是被吓死了!

吓得春秀赶紧报了警,这才得知小偷的身份,是无业游民卢二。

卢二家属得知他的死讯,坚称卢二不能白死,让春秀赔偿50万。

春秀觉得自己没错,她这是正当防卫,卢二偷鸡还有理了?他心脏不好还干见不得人的勾当。

卢二家属一怒之下,把春秀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卢二半夜偷鸡,构成盗窃罪。

《中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卢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盗窃罪,他趁春秀不在家时,偷取春秀的鸡,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因此,卢二应该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春秀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春秀发现卢二正在偷鸡,这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春秀为了制止卢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点燃鞭炮的行为,虽然导致了卢二的死亡,但这一行为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春秀不负刑事责任。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春秀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卢二的不法侵害,虽然导致了卢二的死亡,但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春秀不应对卢二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春秀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卢二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卢二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春秀无罪。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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