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已婚男厨师看中了女服务员,于是对其进行了追求,并称如果给我生个女儿,我

撒春艳 2024-06-28 20:37:46

广东广州,已婚男厨师看中了女服务员,于是对其进行了追求,并称如果给我生个女儿,我给你10万元,女服务员信以为真,就真的和男厨师发生了关系,谁知,事后男厨师却称自己是开玩笑,女服务员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丁女士在一家酒店做服务员,而郭先生是这家酒店的厨师,由于丁女士经常要到后厨端菜,所以一来二去两人就相熟了。 相熟之后,郭先生称自己是单身,想要结婚,于是便对丁女士展开了激烈的追求,并表示如果丁女士能为自己生个女儿,就给丁女士10万元。 由于丁女士是来自农村,苦日子过长了,10万元对于丁女士来讲,可谓是一笔巨款,于是,在金钱的诱惑下,丁女士就同意了。 两人顺理成章的发生了关系,让人无语的是,郭先生竟然称和丁女士是开玩笑,并多次恐吓丁女士。 这时候,丁女士才知晓郭先生已经结婚,而且和妻子感情稳定,原来自己被郭先生给骗了。 为此,丁女士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因为不堪忍受郭先生对自己态度的转变,加上又遭到了郭先生的恐吓,丁女士甚至导致了精神障碍,无奈,只能辞去了工作到了医院进行治疗。 一番治疗过后,丁女士花了4000多元医疗费,于是,丁女士将郭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郭先生承担这笔赔偿,并额外支付5万元。 可是,让人意外的是,在丁女士将郭先生告上了法院之后,郭先生却并未理会,直接选择了缺席。 那么,郭先生有无义务赔偿丁女士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郭先生隐瞒了真实情况,与丁女士发生了关系,并称如果丁女士给自己生个女儿,就给10万元,显然,这种情况下,郭先生作为有妇之夫主动追求丁女士,在骗取丁女士信任后与之发生关系。 那么,郭先生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对原告人身权益造成损害。 法院据此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的欺骗行为导致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被告应对自己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精神受损程度,法院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及原告因此产生的住院费用4073元。 当然,郭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强奸罪? 实际上,虽然郭先生欺骗了丁女士,但是,当两人发生关系时,丁女士在处理性权利的时候是具有自主意识的,并没有违背其意愿,虽然遭到了郭先生的蒙蔽,但是,由于是自愿发生的关系,所以,不会被定为强奸罪的。 当然,郭先生的行为也不属于诈骗,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作为女性,在择偶的时候,一定不要被对方提出的金钱诱惑而蒙蔽了双眼。

0 阅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