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黎平,一男子趁女邻居在客厅睡觉时对其实施猥亵行为。事后女邻居丈夫要求男子买1

小峰聊社会 2024-06-28 20:44:10

贵州黎平,一男子趁女邻居在客厅睡觉时对其实施猥亵行为。事后女邻居丈夫要求男子买100斤米、100斤酒、100斤肉到本寨房族长家里吃饭赔礼道歉。但男子认为,其已被拘留10日、已赔礼道歉。被拒绝后,女邻居丈夫几兄弟上门讨要说法,并要求男子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又被拒绝后,女邻居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7.2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杨女士与丈夫、公公婆婆等家人在农村生活。

男子吴某是杨女士家的邻居,两家人平时关系非常好,经常会相互分享自己家做的美食和水果等。

事发当天下午15时许,吴某多次在杨女士家门口处徘徊,见杨女士独自一人在家中客厅睡觉后,吴某多次借故打电话给杨女士丈夫,问对方回不回家。

得到否认的答复后,吴某大胆进入杨女士家中,并对正在睡觉的杨女士实施猥亵行为。

但吴某不知道的是,其几个电话都问杨女士丈夫要不要回家已经引起对方警觉。即其嘴上说不回,但实际上接了第二个电话就往家里赶,并在发现吴某侵害自己的妻子时,第一时间上前制止、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据此,公安机关以猥亵他人的为由,拘留吴某10日。

事后吴某的妻子、父母为了缓和两家人的关系,主动买酒、买肉到杨女士家里聚餐。用餐期间,吴某当着双方配偶和双方父母的面,向杨女士赔礼道歉。

但杨女士的丈夫认为,吴某的诚意不够,并当场提出,过几天吴某还要再买100斤米、100斤酒、100斤肉,到本寨房族长家里吃餐饭、当面道歉!

吴某认为,杨女士丈夫是“得寸进尺”,当场就拒绝了。之后,双方不欢而散!杨女士小叔子得知此事后,觉得吴某的行为实在太恶劣、不能就这样算了!

之后,杨女士丈夫兄弟几人找来其他亲戚,一起到吴某家中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吴某拒绝后,与对方一行人发生争执并主动报警。

全村人都知道这件事情后,两家人的关系彻底闹掰。

可能是为了挽回“形象”,吴某事后三次以程序违法等理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但其提起的行政诉讼,经县、州、省等三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被驳回诉求。

事后杨女士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吴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多次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2万元。

可吴某认为:

第一,公安机关只认定为“猥亵”,杨女士却在村里和起诉时说,是“猥亵罪”,一字之差,失之千里!

杨女士夸大其词,也导致其名誉、身心、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故杨女士的诉求,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其已买酒、买肉到杨女士家里吃饭认错、赔礼道歉,故杨女士再次要求赔礼道歉,于法无据。

第三,杨女士未能提供证据是因吴某的原因造成其产生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以及精神上也受到严重损害,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吴某对杨女士身体特定器官和特殊部位的侵权,是经过两审法院审理认定,且吴某再审申请也被省高院驳回,故可认定吴某对杨女士有侵权事实。

其次,吴某的侵权行为使杨女士自身价值的内在感受,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遭受损害。杨女士有权追究吴某的法律责任。故杨女士的诉求,于法有据。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法院对于杨女士的诉求,作出以下评价:

1、吴某按约定买酒、买肉到杨女士家里吃饭认错,吃饭期间吴某进行了道歉,双方配偶以及父母、对吴某的道歉行为没有提出异议,故视为已经履行。

2、杨女士的丈夫提出吴某买100斤米、100斤酒、100斤肉到本寨房族长家吃餐饭的要求,吴某表示拒绝,视为双方仅对财产赔偿方面存在争议。

3、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损失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受害人因遭受名誉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和受害人为恢复名誉而产生和支出的费用,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

因此,杨女士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期间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2.2万元,是其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而支付的正当费用,上述费用和损失与名誉权规定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规定的内容不相符合,且当前尚无法律规定应否由吴某来承担,故不予支持。

5、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吴某的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杨女士精神损失费,但杨女士主张赔偿5万元的诉求太高,应予以调整。

综上,法院判定吴某赔偿杨女士精神损失费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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