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女子与朋友在KTV喝酒时,因醉酒导致走错包厢并在别人的包厢内睡觉。事

小峰聊社会 2024-06-30 19:40:52

湖南衡阳,一女子与朋友在KTV喝酒时,因醉酒导致走错包厢并在别人的包厢内睡觉。事后三名男子带女子到附近酒店开房。其中两名男子先后与醉酒女子发生了关系。另一男子开车到楼下,就先行离开。女子报警处理后,两名侵犯女子的男子均获刑十几年,可开车男子也获刑五年,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湖南衡阳中院)

女子彭某参加朋友生日聚餐时已经大量喝酒。酒后彭某又与几个朋友一起到KTV包厢继续唱歌喝酒。

在KTV307包厢消费时,彭某又喝了不少酒导致醉酒。醉酒后彭某在包厢沙发上睡了大约45分钟左右。

之后彭某因包厢内的厕所有人,独自走出307包厢找厕所。可上完厕所后,彭某却因醉酒导致走到装修布局一样的309包厢,并在该包厢的沙发上睡着了。

虽然房间内的男子陈某、许某等人,对彭某的异常行为很是不解,但也没有人上前去叫醒或者阻止。

期间,与彭某一起到KTV喝酒的朋友也曾通过打电话等方式找人,但彭某的电话调了静音。其朋友误以为彭某是因为喝多先行离开了,所以当时没多想!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某等人结账准备离开时,因见彭某还没酒醒,心生歹意,并决定带其去开房。

随后陈某、许某二人搀扶彭某下楼,并乘坐男子郑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来到附近的某快捷酒店处开房。

郑某停好车后,在酒店前台开了一间房并将房卡交给了陈某。之后,陈某、许某搀扶彭某到酒店609号房间,并分别趁彭某醉酒无法反抗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而负责开车的郑某则没有到房间,并直接开车去和朋友吃宵夜喝酒。陈某、许某事后也来到了夜宵店。

次日上午9时许,彭某酒醒发现身体异常后,到前台询问是谁将其带来酒店开房的。前台因不确认彭某的身份,拒绝为其查监控并建议彭某报警处理此事。

彭某听后觉得有道理并当场报警处理。随后公安机关将陈某、许某、郑某先后抓获归案并将三人刑拘。

因在彭某身上提取到陈某、许某的生物信息,且监控视频证实彭某当时是处于走路不稳的醉酒状态。

因此,公安机关很快就证实陈某、许某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先后强行与彭某发生关系的。

可郑某到案后,却坚称自己没有侵害彭某的故意,且也没有与彭某发生过关系,故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郑某到底构成强奸罪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首先,刑法明确规定,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而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等三种。

前面两种手段,顾名思义,很好理解!其他手段是指妇女因醉酒、处于错误认知等原因而处于不知、不会、无法反抗状态下,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彭某当时没有反抗,但其因醉酒而处于无法、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被素未谋面的陈某、许某强行发生关系的,故二人均构成强奸罪。

其次,刑法同时还规定,二人或者以上在短时间内,先后强行与同一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视为轮奸。

注意!轮奸只是强奸罪中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并非刑法中的单独罪名。这一点大家务必要正确区分。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轮奸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陈某、许某是一起将醉酒后的彭某带到酒店开房并先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因此,二人具有轮奸情节,故均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刑法第27条规定,明知他人是实施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却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郑某明知陈某、许某二人欲强行与彭某发生关系,但却仍然为二人提供帮助,故属于帮助犯,且应当以具有轮奸情节的强奸罪定性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许某明确告知郑某要带醉酒状态的彭某到酒店开房并分别与其发生关系,郑某没有反对,并开车一起到酒店,且主动去前台开房。

因此,即便郑某没有具体实施侵害行为,也是共同犯罪,但是属于帮助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分别判处陈某、许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六个月,并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三人同时上诉。陈某、许某上诉时辩解称,过程中二人都没有交流过,且一人侵犯时另一人在洗澡,故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不属于轮奸。

郑某则坚称,自己不知道陈某、许某会与彭某发生关系,二人只是说没带身份证,帮助找家酒店而已。即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故其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二审法院认为,陈某、许某二人共同作案的目的从始至终都很明确,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各行为人的陈述均能够证明,故对二人的辩解不予采信。

至于郑某,根据证人证言、陈某和许某4次稳定供述,去哪家酒店是郑某提议的,且计生用品还是郑某从车内取出来交给陈某、许某的,故其就是明知的。

综上,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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