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男子进仓库的厕所,发现了一个小偷,他上前就抓小偷,结果小偷踩到蛋液摔倒,男子也摔倒在小偷身上,男子顺势就便把小偷抓住,让儿子报警,谁料民警过来,小偷竟然已经没有呼吸了,随后小偷的家属要求赔偿81万,检察院两次更改罪名提起公诉。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刘如玉躺在床上辗转难眠,丈夫已经被抓走了,她怎么也想不明白,她和丈夫老老实实过了大半辈子,却因为小偷进家,丈夫把小偷抓住,小偷因为自身原因在他们家失去生命,然后她的丈夫竟然就被认定为犯罪了。
她的思绪久久不能平静,她和丈夫李强是外地人,来这里工作已经27年了,儿子都已经成年了,他们经营着一个鸡蛋小批发部,生活虽然不是很富裕,但也过得去。
这一次家里的仓库之所以会进小偷,是因为他们回老家了。
毕竟漂泊异乡多年,李强和刘如玉越来越想念家乡的生活,他们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频繁了。
但他们每次回来,面对生活的压力,他们又赶紧去进鸡蛋。
事发当时已经是晚上的7点钟,李强和自己的儿子李明从老家回来,就正好运了一车的鸡蛋回来。
车一停在仓库前,李明就赶紧搬鸡蛋,他身强力壮,他一箱又一箱地往下搬。
李强却想上厕所了,他交代儿子好好搬鸡蛋,就赶紧跑进厕所。
谁知刚打开厕所门,就发现了小偷张军躲在厕所里面,李强没想到里面有人,他吓了一跳。
但他毕竟是男子,他很快反应过来,他们一家人回去好几天了,仓库门是锁着的,只有小偷会进来。
他大声质问:“你是怎么进来的,你进来干什么?”
而此时的张军也没有想到主人家这个时候会回来,他也瞬间慌张了。
他吞吞吐吐地说道:“我,我没干什么,我没有偷东西。”说完他还拍了拍他身上,证明自己没偷东西。
这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李强还没有开口说他是小偷呢,张军这一开口就证明自己是小偷了。
于是李强上去就拉扯张军,要把他抓起来,张军便挣扎着,两人就这样一路拉扯着往外走。
在相互的撕扯过程中,张军看不清仓库里的情况,一脚踩到一堆废弃蛋,脚下一滑就摔倒下来。
而李强也顺势倒在张军身上,正好李强顺势把张军抓了起来。
李明听到动静,就跑了进来,结果发现父亲抓了一个小偷,他就赶紧报了警。
一看李明报了警,张明就着急了,于是威胁道:“我又没偷你家什么东西,我进去了就是几天的事情,但你们是在这里做生意的,一旦我出来,我一定会找你们的麻烦。”
但李强一点都不害怕,毕竟他的是小本生意,大不了到时候就不做了,反正他也想回老家,于是紧紧抓住张军。
谁料张军两次都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让李强放松,李强心软,结果一放松,张军就想跑,所以李强不管他第三次怎么说自己不舒服,他就是不松手。
张军看着李强不愿意松手,他就咬李强的手,李强便让李明打他的腿,结果李明才敲了两下,张军就倒下去了。
李强和李明都以为张军是装的,所以就没有在意,结果民警过来后,发现张军很危险了,等送到医院,已经救不过来了。
事后,李强是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来他们又认为李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再次提起公诉。
而张军的家属得知此事,痛哭流涕,要求李强的家人赔偿81万。
刘如玉就是为这些事情,苦恼得彻夜难眠,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此事呢?
1、刘如玉认为,张军的家属要求赔偿81万的诉求并不合理,因为小偷进她家偷东西,李强并没有对张军造成人身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如玉表示,小偷进他们的仓库,李强在自己家的仓库抓小偷,并没有对小偷进行人身损害,是小偷自己的身体原因造成的,所以李强不存在过错,是小偷有错在先,所以刘如玉一家不愿意赔偿。
2、李强先是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后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那么李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李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张军受到人身损害,张军的身体健康并没有被侵犯,他是真的不知道张军真的身体有病,才过失造成张军失去生命的,所以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军入室盗窃,有过错在先,李强抓住他之后,李明打的那两下也不至于人身受损害,因此应当对李强减轻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正当防卫
这是不是自身有疾病快死了,可以去有钱人哪里偷东西,反抗然后被打出现死亡?告他赔钱?
做贼就要有被打死的思想准备
现在的小偷都是玻璃人,一碰就碎
小偷不能抓了,坏人也不能抓了,万一不幸死了,要被判刑的。
唉!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