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互殴!”四川兴文,一男子受邀与朋友到KTV喝酒时,偶遇3个均与其发生过矛盾

小峰聊社会 2024-07-02 00:27:47

“这是互殴!”四川兴文,一男子受邀与朋友到KTV喝酒时,偶遇3个均与其发生过矛盾的男子。3人见男子也在场后,现场建立微信群并共同预谋,故意挑事并一起殴打男子。事后男子因不愿意接对方递过来的香烟,与其发生争执。过程中,对方先动手,男子还手后被3人共同殴打。3人离开后,男子主动报警。可谁曾想,警方认定这是互殴!4人均被拘留后,男子不服并告上法庭。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来源: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晚上21时许,刘女士邀约男子申某、赵某、杨某一起吃宵夜喝酒。

4人推杯换盏至次日凌晨0时。但刘女士意犹未尽,并又邀约众人一起到附近的KTV包厢继续唱歌喝酒。

到了KTV后,刘女士又邀约男子陈某也到KTV包厢喝酒。随后陈某与男子丁某、胡某等3人一同赶到。

陈某因对申某说话不满,加之申某分别与陈某、丁菲、胡某等3人之间存在矛盾。陈某便当场拿出手机并建立了一个群成员有其和丁某、胡某等3人的微信群,并在群里共同合谋如何挑起事端来殴打申某。

陈某在微信群里表示:“先点个火,一不舒服一起上”、“大不了一个人赔他两千块钱”。

过了20分钟后,胡某主动给申某递香烟。见申某不接,胡某随即以嫌自己的烟不好、不给自己面子为由,故意与申某发生争执。随后二人相互对骂。

在争执的过程中,胡某先用手推了申某左肩膀一下,申某随即也站起来推了胡某一下。

丁某见胡某被推后,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并拿起面前的啤酒瓶砸向申某的头部,申某被打后,也提起啤酒瓶砸向丁某。陈某随即也拿起啤酒瓶砸向申某。

陈某的啤酒瓶砸中申某的右肩,申某也拿起瓶子砸向陈某。丁某想上前殴打申某时被杨某和赵某拦住,

陈某又拿起啤酒瓶准备上前打申某时被刘女士拦住。

之后先挑事的陈某、丁某、胡某等3人,离开包厢。

凌晨1时56分,申某报警声称其被不认识的人殴打。

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对当晚在场的所有人都做了笔录并通过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确认上述案情。

申某报警的初衷是想公安机关处罚先挑事、先动手的陈某等3人,可谁曾想,公安机关却认为是互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一)结伙共同殴打他人的;

据此,公安机关结伙殴打他人为由,对陈某和丁某处12日拘留并处700元罚款、对胡某处10日拘留并处罚500元罚款。但主动报警的申某也被拘留3日。

申某申辨称,对方3人是有预谋的故意挑事,自己是无论如何都无法避免的,且还是对方先动手的,自己只是正当防卫而已,故其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但申某的意见并没有被采信,并被执行了拘留处罚。

事后申某不服,并以是正当防卫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

第一,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反映出,申某与胡某、丁某、陈某等3人明显具有和对方互殴和伤害对方的故意,故性质上均属于不法侵害,且申某在主观上并无防卫意图,在此情况下,不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从本案发生打架的历史原因来看,申某与胡某之前因为债务问题产生过矛盾,申某与丁某之间因为“赶人情”的问题也产生过矛盾,申某与陈某之间因为陈某怀疑申某说了其妻子坏话也发生过矛盾。

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是胡某主动递香烟给申某,但申某因为自己和胡某之间有矛盾,故意不接胡某的香烟。然后胡某与申某发生口角,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推搡,是一种只要对方打我,我就要还手打对方的一种报复心态,其主观上无防卫的故意。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安机关对申某作出的处罚是否合法、申某正当防卫的理由是否成立。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即防卫人认识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被侵害人的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防卫意志即防卫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因申某与胡某产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后发生相互推搡,对于矛盾升级双方均有过错。

之后丁某拿啤酒瓶砸向申某头部,申某也提起啤酒瓶砸向丁某,陈某拿啤酒瓶砸申某,申某也拿起瓶子砸向陈某,与申某诉称自己拾起酒瓶挥舞是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实不符。且申某拿啤酒瓶砸向对方的行为具有主动性、攻击性,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非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申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故不属于正当防卫。

综上,法院驳回申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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