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到银行取款1010元,结果柜员不知道为何给了女子10100元,事后银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03 10:59:00

重庆,一女子到银行取款1010元,结果柜员不知道为何给了女子10100元,事后银行盘点时发现问题,联系女子讨要这笔钱,女子象征性的归还了1000元后就谎称没有钱给了,讨要无果后,银行将女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女子返还。女子表示,离柜概不负责。

邓女士因为要把存折上的钱都取出来,于是就来到银行柜台,看着柜台只开了一个服务窗口,邓女士很是不解,于是只能抽了号排起了队。

等了一个多小时,终于轮到了自己,她带着不悦的情绪要求柜员为她销户。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个意外,柜员在支付金额时出现了错误,将1010元误输入为10010元,导致邓女士多收到了9000元。

邓女士虽然并不缺钱,但考虑到自己的长时间等待和柜员的服务态度不佳,她决定直接离开。

当天晚上,银行在进行日常盘库时发现了这一错误,并迅速联系邓女士请求她归还多余的9000元。

邓女士坚定地拒绝了银行的要求,并表示自己没有空闲时间处理此事。银行方面随后选择了报警,希望通过警方的介入促使邓女士归还款项。然而,面对警方的劝说,邓女士仅象征性地归还了1000元,并以没钱了为由拒绝继续返还。

银行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女士全额归还误付的9000元。

邓女士坚持认为,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应当适用于所有情况,包括银行自身的错误。她认为,既然银行在客户离开柜台后不承担责任,那么客户也不应承担因银行错误而产生的责任。

与此同时,银行方面则强调,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收到误付款项的客户都有义务归还多余的资金。他们认为,银行的错误不应由银行自身承担损失,邓女士多拿的这笔钱是不当得利。

所谓的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对此,民法典就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所以,如果证实邓女士确实多拿了钱,其实就有义务返还。

不过,作为银行,要自己证明确实是多给了邓女士9000元钱,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据此,银行提交了当天的监控录像,以及取款单、已经收回的存折,以此证实邓女士还有1010元,实际上多给了邓女士9000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银行的说辞,判决邓女士归还8000元钱.

尽管邓女士坚持自己的立场,但这起案件的结果法院还是判决储户还钱。有人说,离柜概不负责难道没用吗?

实际上,《民法典》第497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这个条款只是单方的,不能够作为双方的合同条款,因此,即便银行如此说,也只能算是一种提醒。

最后,在这个案例中,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受到了考验,而法律的介入则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这不仅是一个关于8000元的争议,更是关于诚信、责任的重要一课。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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