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一名女子在家被人侵犯,丈夫半年后竟然意外的看到了妻子被侵犯的画面,而这段画面来自自家监控所拍,随即男子选择了报警,原来是邻居当年帮自己安装监控时,偷偷将监控连到了自己手机上,事后警方对邻居处以500元罚款,但是男子不服将邻居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5万元。
2年多之前,张某家里要安装监控,因为一个人安装不方便,于是就邀请邻居齐某帮着自己一起安装,在监控安装的时候,齐某直接将监控连到自己手机上,查看监控是否能正常工作,而后,齐某就一直没有退出账户。
然而,一天张某的妻子单独在家的时候,却被同村人侵犯,随着同村人被抓,事情很快传开,齐某得知后,于是便翻看了监控,果然从监控中看到了这一幕。
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齐某看完之后,竟然将这段视频发给了自己母亲看,而母亲也不是省油的灯,竟然又把这段录像发给了工友一起看,传来传去,这段影像最终还是传到了张某这里。
看过视频后,张某怒不可遏,这段来自自家监控的视频竟然在自己不知道情况下,传播了这么广泛,于是,张某直接报了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是齐某所为,齐某也很快承认了当时在安装监控时连上查看,监控是否正常工作,之后就没在看了,直到这件事情出了,自己才登上查看的。
警方以侵犯隐私为由,决定对齐某处以500元的罚款。虽然齐某接受了警方的处罚,但是在张某看来,仅仅处罚500元,显然不能达到处罚的效果。
而且,因为这段视频的广泛传播,给妻子造成了二次伤害,现在妻子更睡不着觉了,经常去医院诊疗,加上同村人看自己的眼光,让张某也感觉有些难以接受,所以,齐某必须为此事负责。
经过一番考虑,张某决定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齐某赔偿损失15万元。
显然,齐某要赔偿张某的损失,那么,张某必须有实际的损失才行,否则哪来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毫无疑问,齐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一家人的隐私权,那么为此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事发后,张某和妻子多次去医院诊疗,显然产生了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作为齐某来讲,是需要赔偿这些费用的。与此同时,由于该行为给张某二人带来了精神损害,因此,两人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据此,齐某也是要赔偿两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经过审理后,酌情认定两人的损失为1万元,判决齐某10日支付赔偿1万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没有职业道德,应该直接枪毙,所有的各行各业都应该同一个标准
应该在卧室也按一个
没有真实视频的,我不信,
有后台
放两张图,一通胡扯。
多大硬盘存了半年?
一个不懂监控的人偏偏要去胡乱编写关于监控视频的新闻
一万元?!太便宜他了吧?!给人家造成的伤害可能是一辈子的,一万元就买断?!
违法成本太低了
编
不是强奸罪?
重点不应该是被侵犯这件事儿么?
这个视频,我看过
一万块钱买个电影看
传播别人x的视频不犯罪吗?
开局一张图,剩下全靠编
夫人,你也不想视频传播出去吧。
。。。。装摄像头没事,千万别联网。。。。
这事和当年给陈冠希修电脑的那个人差不多吗
邻居有病吗?
为何不告犯事儿的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