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6旬大爷在小区发现一辆无主车,他想挣点零花钱,就去交警部门找到车主信息,然后跟车主索要10000元辛苦费,否则不告诉他车的位置,车主给了大爷7000元,承诺另外3000见到车再给,大爷怕车主说话不算数,还和他签了协议,没想到,车主开上车就跑了,可把大爷气坏了,直接把车主告了,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重庆长寿区法院)
龙大爷围着小区外的一处角落里,停着的一辆9层新的车,转悠了好几天。
这辆车蒙尘纳垢,被丢弃在这里好几个月了。
他每天遛弯,都从车旁经过,他确定这不是小区业主的车,因为,几个月来,都没人动过这辆车,这不符合长情。
如果车主出了远门,一定会把爱车妥善安置,要么停车库里,即使停在外面也会罩上车衣,不会任凭它风吹日晒雨淋。
脑子活络的龙大爷,猜到应该是车主的车被盗了,盗车人开着车目标太大,也不好销赃,就把车扔在了这里。
既然这样,那如果他帮着找到车主,跟他要一笔辛苦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这样,自己做了好事,也挣了零花钱,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龙大爷打定主意,记住车牌号,直奔车管所,还真查到了车主叫温志刚。
当龙大爷联系到温志刚后,才得知他的车几个月前被盗,现在下落不明。
这和龙大爷的猜测一样,他得意不已,觉得自己简直就是福尔摩斯。
当温志刚问龙大爷车所在的位置时,龙大爷卖起了关子:“小温呀,你看大爷六十多岁的人了,车管所跑了好几趟才找到你,来回打车就花了不少钱,浪费我很多时间……”
然后,龙大爷戛然而止,他就等着温志刚接他的话,他相信他不傻,能听出他的话外之音。
果不其然,温志刚何等聪明,他直接问大爷想要多少辛苦费?
龙大爷也不客气,他觉得一辆车好几十万,他要个10000元不为过。
没想到,温志刚想都不想就答应了,特别干脆利落。但是他提出先给大爷7000,另外3000见到车再支付。
龙大爷还抱着温志刚和他讨价还价的想法呢,他这么痛快,他反倒不踏实了。
如果温志刚见到车,剩下的钱不给了咋办?不行,得和他签个协议。
温志刚哑然失笑,心想这大爷真狡猾,签就签,他也没打算言而无信。
于是,7000到手了,协议也签了,龙大爷就告诉了温志刚车所在位置。
温志刚来到地点,一看自己的爱车上面落满枯枝败叶,灰头土脸的,心疼坏了。
可能龙大爷跟他要辛苦费时,他找车心切,脑袋一热就答应了,妻子一说他,怎么不和龙大爷讨价还价,给个千八百的就不错了。
温志刚一想也是,自己这不是冤大头吗。所以,见到车后,他竟然开着车就跑了,剩下的3000,他就打算赖账了。
在温志刚看来龙大爷一把年纪了,竟然为老不尊敲竹杠。
看着温志刚绝尘而去,可把龙大爷气的不轻,我一个老头子,竟然被你个年轻人耍了,他咽不下这口气。
龙大爷觉得,自己10000受之无愧,他这么大岁数了,为了找这辆车的车主,跑来跑去,操了不少心。
他认为,就凭温志刚赏,他也应该给了一万块,没想到,温志刚竟然言而无信,简直是卑鄙小人,这样的人,就应该把他送上法庭。
于是,龙大爷一纸诉状,把温志刚告了。要求他支付剩下的3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龙大爷和温志刚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龙大爷与温志刚之间签订了关于支付“辛苦费”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按理说,这份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这份协议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给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龙大爷联系上温志刚,应该无偿把车还给他,而不是要辛苦费,但是温志刚自愿给的除外。所以,协议无效。
2、温志刚有权拒绝支付余下的3000元。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龙大爷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车辆位置信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温志刚在支付部分款项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如果协议有效,那么,龙大爷有权要求温志刚支付剩下的3000,但因为协议无效,所以,龙大爷的无权索要。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龙大爷的行为,即发现无主车后联系车主并索要辛苦费,在道德备受争议,和法律上也不符合规定。
所以,龙大爷与温志刚之间的协议是合法无效的,温志刚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3000元“辛苦费”。
但是,鉴于龙大爷确实为寻找温志刚,付出很多,所以,温志刚应该支付龙大爷保管车子支出必要费用。
而温志刚已经支付了7000,这笔钱就等于龙大爷的辛苦费了。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龙大爷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换我,答应别人的,得给
反告敲诈勒索。应该可以
去车管所能按牌照号查其他车主手机号????
编,接着编!
人家这不是拾得遗失物,没捡到,这么大物件,人家是知道了甲方想知道的信息,赚的信息费。
所以现在的好人不多了呀
放了几个月的车子,可以开上就跑? ?电瓶还有电?轮胎还有气?
这小子开了一个坏头,再有人丢东西可没人愿意帮忙了
3000应该给。
法律没规定要无偿交还失物,不要胡说故意挑动社会矛盾。
啥逻辑?不要钱,白干活啊。。。。。
自己偷车——联系车主——索要好处费。这个不比销赃来的安全多了?[笑着哭]
你家的车,停了几个月还能开走?
会不会是没法销赃,换个方式回款?[滑稽笑][滑稽笑]
瞎编
这个老头子贪得无厌,
车管所是第二被告
就这屁事还要上法院,是谁太闲?
龙大爷:……等我……
车主丢了没报案,停在那里几个月警察也没找到
AI弱智文,不合逻辑
白得七千还不知足,人心不足蛇吞象
这哪里是拾得物了?法官眼拙。老大爷侦查过,动了脑子的,绝对不是拾得物这么简单!
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遗落东西没有过失么?过失谁承担
一个114移车电话就够了,去什么车管所呀,低能
??? 拾到什么了?大爷不是售卖消息吗? 消息定价1万有问题吗?
大爷10000元是中介费,不是拾得遗物
老头跟偷车的一伙的
Ai文也能骗到这么多评论?
九层新的车,活到现在真是孤陋寡闻了,还没见过九层的车,九层的船倒是见过!
编的时候起码要有常识,别人偷车的敢拿出来开?偷出来的多数都是拆零件卖了,车牌早就不知道丢哪里去了还给你找。
靠点谱吧几个月电瓶还有电?
几十万的车子,不信没买车损险。丢了保险公司赔,车主怎么可能自己再出钱找车?在故事会上抄的作品吗?
编的不行啊,一眼假。
一句话车主违反诚信原则,没有诚信就是违约
好事没搞头 这社会做好事?缺心眼子哦
胡说八道,几十万买的车,安不起几十元的追踪器?千多块的电动车也装了。
那以后了又要涨价了,还多了全额预付的诈骗活动。
车子停了几个月还能开?
老孙子
盗抢险走完吗?又把车开回去了?
民法典不是鼓励这种情况有偿奖励么,这怕不是编的故事??
几十万的车都有定位
如果一百人看过这个车,那这一百人是不是都算捡到了?
编吧,还不懂法,这种合同是有效的,当然,合同条款里需要描述得当。
没有诚信的人也不是好东西
捡到钱还能分20%呢
扯淡,车管所怎么会把车主的电话号码给陌生人,就是挪车也是警方给车主打电话。
说了不算,也是违背良知
我就不明白了,那些为了三千块钱打官司的。你们打过官司吗?
大爷卖的是车位置辆信息,其本身并未占有车辆
报警告他偷车
大家都去路边捡一辆车,算拾得物
蛋还能这样扯
下次直接汽车划烂砸玻璃!
算不算敲诈勒索?
签欠款协议有用不?
信息费,又不是捡到
做人不能太贪…
觉得说不定这车就是这老头偷的
车主信息能给你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