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赋税外,还有禁榷(专卖权)、土贡以及名目繁多的杂项收

鹤毅看过去 2024-07-16 13:03:37

中国古代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赋税外,还有禁榷(专卖权)、土贡以及名目繁多的杂项收入,在这些收入中,赋税自不必说,禁榷在明清以前的历朝收入中亦居比较突出的地位。例如唐代大历年间仅食盐一项即达600万缗,占全部财政收入的一半。宋代绍兴末年,盐、茶榷货为2400万贯,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9%,而至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榷货更高达3690多万贡,占全部财政收入的56.5%。

西欧中世纪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与中国完全不同,中世纪盛期,除了英国以外,各国均不存在国家赋税,英国的赋税“丹麦金”或者“卡路卡奇”的数额也非常低,往往不及封建收入的1/10,基本可以忽略,算是贯彻了“国王必须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与赋税相比,封建收入项目多,数量大。包括王室领地上的任意税、国王领地经济收入、盾牌钱、司法收入、协助金、王室特别收入等,英国在1129至1130年度的财政收入为26000镑,其中仅2500镑来自国税丹麦金,其余皆是封建性收入,1225年仅王领任意税收入就高达57838磅1先令6便士。法国王室财政收入的记录材料显示,王室收入同样主要依赖领地和封建性收入,如1202-03年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行政官和大法官支付的来自王室领地、森林猎场以及各种封建特权如司法权、市场权的收入和教会的捐赠等,这笔收入在偿付某些地方性费用后,余计约60000利弗尔;另一部分来自非贵族和封臣的军事代役金,以及城镇和教堂的献纳、捐赠、犹太税等,约计63000利弗尔。

中国政府实施国家赋税和禁榷的先决条件是专制政体的强大,以及基于这一强大而对自然资源实施国有。但这两点西方政府皆不具备,国王只是封建主中的一员,远谈不上是国家的主人,不可能在全国建立税收体系;由于王权相对软弱,国王对自然资源例如矿产所享有的权力在12世纪以前根本无人承认,难以形成中国式的禁榷制度,而只是国王对于某些物品享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表现为先买权。十二三世纪,各国国王开始宣称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神圣罗马皇帝肺特烈·巴巴罗萨曾把这种权力看作皇帝总领主权的象征,企图确立帝国独占特许权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不仅事实上没有得到承认,而且很快随着1356年《黄金诏书》的颁布而烟悄云散。英国王权虽相对较强,而且事实上掌握了某些锡矿的处分权,但他们处分全部矿脉的企图却失败了。法国的情况远不及德英,直至15世纪,法国国王才开始从封建主手中夺取这种处分权。

即使以强大的英国而言,国王的处分权也主要体现在国王的领地上,国王可以将某处矿藏的开采权授予某人,由此获得一笔收入或获得一种对矿产品的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一般是在低千市场价的条件下进行的,国王买得这种产品,除部分留作己用外.其他则以市场价出卖,从中获得一个差价。显然这种处分权不同于中国的禁榷,即国家实施有关物品的全面垄断;国王仅仅能在局部地区优先购买,不可能全面禁止民间买卖。

14世纪以后,中世纪国家获得了大发展:政府机构增加、官员人数增多、国务活动频繁,与此同时,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内战不断爆发,这一切都需要政府迅速增加收人以应付日益浩繁的支出。但是,封建收入用以维持王室生活虽绰绰有余,要用于战争,特别是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战争则远远不足,议会制度的不断健全,不仅使封建收入不能随着需求的增长而增加,反面日益缩减。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不得不寻求新的财源,或变革旧的财政制度。由此,以特权收入为主体的政府财政转变为以协议收入为主。这就是与军事革命()相伴而生的财政革命。

14世纪上半叶,英国国王领地收入之外的封建收入逐渐减少,1322、1332年盾牌钱与任意税先后废止。与此同时,一些必须由议会批准才能征收的国税项目,如城乡动产税、关税、人头税、等级人头税、教区税、等级所得税、户税等相继兴起,这样便引起了财政收入结构的变化。在这些新的项目中,征收经常且数额较大的项目是关税和动产税。人头税、财产所得税数额虽也很大,但征收次数很少。在爱德华三世即位至玫瑰战争爆发的100余年里,关税收入大体波动在3、4万镑之间,关税收入已构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

此时英国政府财政收入可粗分为4部分:①王室领地收入为主体的封建收入,约为2、3万镑;②以关税为主体的商税;③以1/10和1/15税为主体的动产税;④人头税、教区税、户税、财产所得税等的综合,这4部分收入中,只有一小部分来自封建收入,其余皆是国家赋税。爱德华一世在位35年,共征直接税、间接税100余万镑,其中动产税50万镑、教区税20万镑、关税约30余万镑,而封建收入年达1900镑,35年收入约计65万镑,二者的比例约为2:l。爱德华一世在位间,正是财政革命的过渡时期,所以二者悬殊不大。爱德华三世即位之后,情况已大不相同。1374至75年度,财政署总收入11.2万镑,其中2.2万镑来自封建税收入,8.2万镑来自直接税和间接税,二者的比例接近4:1。

法国政府财政收入主要包括3部分:①王室领地收入为主体的封建收入;②构成全部财政收入支柱的商品税、户税和盐税;③关税、僧侣什一税以及一些新税项的综合。其中第二、第三部分是国家赋税。与封建收入相比,国税居于压倒优势,因为即使不论第三部分,仅商税、户税(炉灶税)、盐税已经构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同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在英国财政史上的地位相似,腓力四世统治时期也是法国政府财政发生重要转变的时代。这种转变指腓力四世创设了构成未来政府财政支柱的户税、盐税和商品出售税,并确立了国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主导地位。1295年腓力四世所征补助金为35到36万利弗尔,1304年增达70万利弗尔。考虑到1292年的全部财政收入仅为58.9万利弗尔,可知封建收入占比已经越来越小。二者之间的比例已经相当悬殊了。腓力四世之后,国家税收收入发展十分迅速,至1460年年,其征收量已逾超封建税33倍,而在路易十一去世之时,达到45倍,在众多项目中,户税征收额尤为突出。查理七世末年,其年征量达120万利弗尔,占国王岁入的2/3;路易十一时代,更高达460万利弗尔,占全部岁人的85%。

但是在中世纪西欧,不同于中国的强政府天经地义的赋税模式,国家赋税也只是一种协议收入,必须通过协商才能获得。按封建原则,国王的一切花费均出自他的封建收入,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战争爆发时,这些收入又不够用,只有设法求助国民在封建收入之外获得补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王和他的代理人必须向征税对象说明征税理由,在取得对方理解的基础上方可商议征收数量、时间等事宜。“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义务强加于人”,因此便形成了西方封建社会独具特色的协商制。英国动产税、人头税、关税、所得税、教区所得税、教区税以及都铎时代的补助金的征收无一不是通过协商形成制度,且在再次征收时还要进行具体讨论。在法国,早在盐税、户税征收之前,也已形成了以地区为基础,由僧侣、贵族,城市市民组成的会议,有关赋税问题包括可否征收、征收数量、征收方式等均由会议作出决定。1302年之后,这些间题又转归三级会议处理。只是到了15世纪后期,国王才逐渐摆脱了议会的控制,协商收入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强权收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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