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太太被男子撞骨折住院。家属让男子出3万私了,男子拿不出钱,给家人留下8封遗书,服药自尽。男子父母认为是老太太的子女,把他们的儿子逼上绝路,向老太太一家索赔76万。法院的判决充满人情味。
(案例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廖凡是北京的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餐馆当服务员,廖凡刚过完18岁生日的第二天,上班路上,骑电动车不小心将一位七旬老太太撞倒在地上,导致老人全身多处骨折。
经过交警的鉴定,这起交通事故是廖凡没有避让行人,负全责。医院初步估算,老太太治疗费用需要准备3万元。
老太太的儿子王栋得知廖凡一家是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并不高,且廖凡是骑电动车,没有买保险,当廖凡提出私了的时候,他痛快答应。
王栋要求也不高,只需要廖凡承担3万医疗费。
可对于当时每月收入只有1000块的廖凡来说,这3万却相当于一笔天文数字,他们家最多也就只能拿出2000块。
此事发生在2009年,廖凡的父母虽说都有工作,但夫妻俩工资也都不高,除去交房租,供小儿子上学,赡养老人每月所剩无几。
王栋家里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夫妻俩都是普通上班族,就因为家里住房紧张,室内连个卫生间都没有,每次还要去马路对面的公厕。老太太就是去公厕的路上被撞伤。
老太太被撞的第二天,王栋带了几个亲戚朋友来到廖家,让他们尽快想办法筹钱,廖家则说他们一时半会拿不出这笔钱。王栋为了能够顺利拿到钱,说了几句狠话,想吓唬一下他们。
临走时,王栋把廖凡带走,其目的就是让廖凡去外面借钱。可王栋等人跟着廖凡在外面转了一个上午,廖凡在亲戚朋友那里一分钱都没借到。
王栋这才相信,廖家是真的非常穷,且亲戚朋友也都是一个比一个困难。
王栋等人把廖凡带到一家面馆,还给他点了一碗面,让他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随后就让他离开了。
可当晚,廖凡并没有回家。
次日,廖凡也依旧不见踪影,王栋还以为廖凡为了躲债失踪了,廖家人起初也这么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老太太已经在医院花了37000元,王栋见廖家实在是经济困难,最终只要求廖家赔偿7000块。
可双方刚谈好,一个晴天霹雳向他们袭来。
失踪的廖凡居然就在写完欠条的第二天,服药自尽了。临死前,廖凡特意写了8封遗书。
3万对于有钱人来说,可能就是一顿饭钱,可廖凡却硬生生被这3万给压得喘不过气来。
他留给父母的遗言:儿子无能,给你们惹事了,死也是解脱。我也无钱给他们,只能用生命来给他们了。
除此之外,廖凡还给警方留了一封遗言。说此事跟任何人都没有关系,他是自己喝药。
这样的结果,让所有人都始料未及。
廖母认为,她的儿子就是被王家给逼死的,一纸诉状将廖家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73万。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王家被告上法庭满腹委屈。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王栋认为整件事,他们也是一受害者,老太太被撞骨折,交警也鉴定廖凡负全责,找他要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更何况他们一分钱都没有多要,只要求廖凡承担医疗费,什么误工费,营养费都没算进去,已经是仁至义尽。
他将廖凡带走,只是想让他去借钱,并没有对他动过一根手指头,得知廖凡确实是真拿不出钱,他也没有再说什么狠话,只要求他写欠条。
从头到尾,王栋不知道自己究竟错在哪?
2、廖家则认为是王家威胁恐吓、导致廖凡不堪忍受压力人,从而走上绝路,但法院并不这样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威胁恐吓,只是廖家人单方面的猜测,他们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而王栋则提供了人证自证清白。
面馆老板出庭作证,廖凡在面馆用餐时,并没受到威胁和殴打,双方是心平气和处理问题。廖凡的同事也证明,廖凡出事前还回了一趟饭店,当时看起来并没有什么异常。
而这边,王家却说真正让廖凡感到绝望的,其实是他母亲的冷漠。
母亲得知要赔偿3万,狠狠扇了廖凡一个耳光,还把他推出门外,让他自己想办法,母亲当时很生气。
廖凡的邻居和房东都证实,确有其事。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王家不需要为廖凡的事承担任何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廖凡的母亲用冷漠的态度对待儿子,才是廖凡无助、绝望的主要原因。
廖家指责王家采用非法方式挟持廖凡,导致他不堪重压轻重,没有证据不予认定。
一审判决,廖家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考虑到廖家人的遭遇,免除了11000元的案件受理费。
这是一个很悲伤的真实事件,此时我相信大家心情都很沉重。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恒量人的价值就是金钱?
社会冷漠啊!就是钱钱钱,一切都是钱钱钱。
没人关心
这么早事情的文,目的是什么?
小伙确实撞人了,小伙赔不起钱。小伙自杀了。为什么不学彭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