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就问有问必答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 上面这个条款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所以不合法。
✅3⃣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证明的内容至少有两点:一是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二是证明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
✅4⃣ 如果单位不能证明,或者单位考核制度不完善,不合理,以这条来辞退就算违法辞退。
✅5⃣违法辞退,可以劳动仲裁,索要2N赔偿。
✅6⃣ 遇到这种合同尽量不要签,这种公司也尽量不要去。敢写这种条款的公司要么不懂法,要么不守法,问题很多。
✅7⃣ 真要签了这种合同,也没事,单位随意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告他就行。